《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与《中华名国约法》有何不同?为何不同?

如题所述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在辛亥革命后,由当时位於南京的中华民国参议院所制定的具有「宪法」性的文件。1912年3月8日由中华民国参议院通过,3月11日公布实施,取代《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1914年5月1日因袁世凯《中华民国约法》(俗称“袁记约法”)的公布而被取代,但在1916年6月29日为大总统黎元洪所恢复。1917年7月1日被复辟帝制的张勋破坏,随后的段祺瑞政府拒绝恢复,9月10日以广东为基地建立的中华民国军政府展开护法运动,所护者即为《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在北洋政府部分,1922年4月被控制北京政府的曹锟吴佩孚以“法统重光”的号召,再度恢复。1923年10月10日被人称“曹锟宪法”的《中华民国宪法》的施行而取代。1925年4月24日段祺瑞政府发布命令,称“法统已成陈迹”,《临时约法》再次被废除。

在南方政府部分,则从未正式废止,直到1931年6月1日《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公布才依新法优於旧法原则而失其最高效力,但国民政府於1925年7月1日建立后即少谈及此一法律。

主要内容
仿法国式之责任内阁制:盖当时之参议院为抑制袁世凯之野心,乃将原《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之总统制改为内阁制使袁世凯成为虚位总统。
总纲以简洁之文字,将国家之要素作原则性的规定。
人民权利义务之保障已有详尽之规定,并设有法律保留条款。
大总统副总统之选举:仍沿《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之精神由参议院选举之。
司法已有独立审判规定,符合三权分立原则:《约法》规定法院以临时大总统及司法总长分别任命之法官组织之。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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