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县政府门牌是某省某县而不是某市某县

如题所述

   地级市,不是行政级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第八十九条规定,国务院行使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的职权。
  根据宪法第三十条(二),“市”不是直辖市,而较大的市为“市”的一种建置;根据宪法第八十九条,只有国务院才可以批准“市”的建置和区划。
由于宪法在1954年颁布时的条文中已经有“较大的市”的建置,远比1982年修订的《地方组织法》和2000年颁布的《立法法》为早,也就是说至少在1982年修订《地方组织法》之前,宪法中的较大的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行政区域划分为区、县的市。而宪法全文中”只有“直辖市”、“市”、“较大的市”、“设区的市”、“不设区的市”这几种描述,并没有“县级市”“地级市”等另外的说明,那只是按常识引申出来的行政级别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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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3-23
您好!中国的行政区域划分为34个省级行政区(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2个特别行政区;333个地级行政区(37个地区、30个自治州、7个盟、259个地级市);2861个县级行政区(1503个县、116个自治县、49个旗、3个自治旗,2个特区、1个林区、400个县级市;787个市辖区。在实行市管县的制度之前,县级行政区划是直接归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的,所以当时县政府口挂的牌子是某省某县,后来改为市管县,国务院并没有要求县级地方政府更换门口挂的牌子,根据“没有规定就是保持原样的”惯例,这些牌子就一直保留至今。谢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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