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初税亩''实施有何意义

如题所述

客观上促进了井田制的瓦解,使土地私有制合法化,促进了经济上由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的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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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03-27
夏商周三个朝代农民的税收负担情况是这样的:
  “夏时一夫授田五十亩,而每夫计其五亩之入以为贡。”就是在夏朝的时候,每一个男子给田五十亩,把其中的五亩的收入上交,税率10%;“商人始为井田之制,以六百三十亩之地,画为九区。区七十亩,中为公田,其外八家各授一区。但借其力以助公田,而不复税其私田。”就是商朝的时候,把一块大田像“井”字那样分为九个部分,四周的八块分给农民,中间一块是公田,这公田要四周的农民给耕种,用劳役代替税赋,也是10%的税率。但每一个男丁的田增加了,增加到七十亩。“周时一夫授田百亩,乡遂用贡法。十夫有沟,都鄙用助法。八家同井,耕则通力而作,收则计田而分。故谓之彻。”周朝每一个男丁有一百亩了,土地继续增加,它采用合作完成的方法,共同完成,再按田亩分。税率也是10%。说明三个朝代税率相同,但每人的土地占有数增加了。这土地是哪里来的?是开荒开出来的。春秋时期,由于牛耕和铁农具的普及和使用,生产力水平得到提高,“井田”以外的荒地得到开垦,“私田”大量增加。另外,随着人口的增加,各级统治者也不断让其奴隶开垦土地,并且隐匿不报,据为私有。另外,诸侯贵族之间通过相互转让、互相劫掠等各种途径,把许多土地转化为私有,这些田就成了“私田”。“私田”数量急剧扩张。这些私田都不用缴纳赋税。另一方面,春秋时期,诸侯之间战争不断,军费支出大增,各诸侯国财政紧张,不得不想方设法开辟新的财源。鲁国就在这样的背景下开始实行一种新的征税方法。他实行的新的税收方法叫“初税亩”。公元前594年,鲁宣公根据社会发展形势,适应土地私有制这一历史潮流,以法律形式承认土地私有,包括新开垦出来的土地和买卖转让得来的土地,不用再隐瞒,政府承认它的存在和它存在的合法性。但不管是原来的公田也好,新开垦的私田也好,只要是土地都要交税,按照田亩征收,这就叫“初税亩”。《左传》记载: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秋七月,初税亩。初,是开始的意思;税亩是按土地亩数对土地征税,即“公田之法,十足其一;今又履其余亩,复十取一。即按田亩征税,不分公田、私田,凡占有土地者均按土地面积纳税,税率为产量的10%。初税亩的实行增加了财政收入,适应和促进了新生的封建土地占有关系。实行“初税亩”田赋制度之前,鲁国实行按井田征收田赋的制度,原先私田不向国家纳税,因此国家财政收入占全部农业产量的比重不断下降,实行初税亩以后,鲁国财政收入大幅增加,很快解决了军赋不足的问题。   “初税亩”以法律形式承认土地私有,从政治上看,“初税亩”削弱了各采邑主的实力,限制了其发展,巩固了诸侯国的地位。从经济上看,“初税亩”使生产关系主动适应了生产力的发展,是一种社会制度的改革,为各国的推行改革树立了一个良好的典范。接着齐国,郑国楚国都纷纷效仿,很快在全周朝推行。开始了“废井田,开阡陌”的时代。井田制被废除,荒地得到大量的开垦,有力的促进了农业生产个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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