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滥用职权罪的经济损失?

如题所述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或轻伤9人以上,或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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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30
关于滥用职权罪的损失,尤其是经济损失的认定,是解决以何时形成的损失为损失确定的最后时间,对此,刑法理论界和刑事司法实务部门存在过争议,主要有以下几种主张: — 种主张认为,作为立案标准,重大经济损失是指在人民检察院立案前,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确实无法挽回的、由于犯罪嫌疑人行为所造成的那部分经济损失。 第二种主张认为,应当以立案侦查时行为造成的损失为损失确定的最后时间。 第三种主张认为,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挽回了损失的,就不能认为造成了实际损失,这就是说损失是否造成应以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是否挽回了损失为标准,已经挽回的,就没有造成损失;反之,则造成了经济损失。 第四种主张认为,应当以法院受理案件时行为人确实无法挽回的损失为最后的实际损失。 第五种主张认为,—审宣判前行为人确实无法挽回的损失为最后的实际损失。 《立案标准》附则(四) 明确指出,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是指立案时确已造成的经济损失。移送起诉前,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友自行挽回的经济损失,以及由司法机关或者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挽回的经济损失,不予减扣,但可以作为犯罪嫌疑人从轻处理的情节考虑,采上述第二种主张。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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