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的问题怎么解决?

行政机关是怎么划分的?到底谁是谁的上级?区政府和市政府什么关系?申请复议时什么时候向上一级申请?什么时候向同级行政机关申请?

行政机关的划分是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总体框架大致是国务院(管辖各部委)-省(直辖市)政府-地(市)政府-县(区)政府-乡政府-镇政府。县(区)以上级政府是各委办局(分局)的行政管理机关。对于行政复议机关的选择,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即可以选择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选择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以城市公安机关为例,对派出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向所属公安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向公安分局所在区的区政府申请复议;对区公安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向所属市公安局申请复议,也可向其所在地的区政府申请复议;对省公安厅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向公安部申请复议,也可向省政府申请复议。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只可选择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不可复选。关于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问题: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二)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三)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
  (四)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五)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
 (六)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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