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接受捐赠原材料一批,发票上注明价款100万元,增值税17万元,同时发生运杂费3万元,包装费2万

企业接受捐赠原材料一批,发票上注明价款100万元,增值税17万元,同时发生运杂费3万元,包装费2万元,运杂费,包装费均以银行存款支付,该企业的所得税为25%,按税法规定,此项业务分五年计入应纳所得税额,则企业计入营业外收入的金额是多少

企业计入营业外收入的金额就是接受捐赠原材料的价款及获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合计数,即117万元,之后发生的相关费用是企业的支出,当然不应计入营业外收入,另外,按税法规定,此项业务分五年计入应纳所得税额,影响的是企业获赠材料的计税基础,也不影响计入营业外收入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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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3-17
(100+17)/5=23.4追问

答案是86.11,请问这是怎么算出的

追答

我上面的理解有误,我认为金额应该是117

借:库存商品 10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7
贷:营业外收入 117
  银行存款 5
  
借:所得税费用 20.4 (117-23.4)*25%=20.4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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