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政府三权关系

即国会、总统、最高法院之间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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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立,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主要内容是,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独立、互相制衡。三权分立制度的理论基础是17—18世纪西欧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英国资产阶级政治思想家洛克和法国资产阶级启蒙学者孟德斯鸠提出的分权学说。这一学说基于这样一个理论前提,即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所以,国家权力应该分立,互相制衡。资产阶级的思想家们希望据此建立一个民主、法治的国家。英法资产阶级革命和美国独立战争以后,三权分立成为资产阶级建立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在当代,尽管西方国家的政治制度发生了很大变化,但三权分立仍然是它的一个根本特点。对于这种制度,西方的政治家和思想家非常推崇,认为只有实行三权分立,才是民主和法治的标志;不实行这种制度,就是专制。

分权的目的

分权的目的在于避免独裁者的产生。古代的皇帝以至地方官员均集立法、执法(行政)、司法三大权于一身,容易造成权力的滥用。即使在现代,立法、运用税款的权力通常掌握在代表人民意愿的议会中,司法权的独立在于防止执法机构滥权。

三权分立的实行

美国的立国者对政府普遍采取不信任的态度。为了保障公民自由和限制政府的权力,他们接纳了孟德斯鸠的想法,在美国宪法之内清楚地把行政、司法、立法分开,而且让它们互相制衡。在当时这种宪制是前所未有的崭新尝试。至今美国联邦政府的三权分立,仍然是众多民主政体中最彻底的。而美国大部分的州政府亦有相同的宪制架构。同时,国会享有立法权,可以弹劾总统;最高法院享有司法权,国会议员或者总统如果违法联邦宪法或法律都要受到起诉和制裁;总统是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必要时可以解散国会。三者相互制衡,又相对独立。

三权分立常见的问题是如何解决行政及立法机关之间的矛盾。其中一种方法是采用议会制。在议会制之下,行政机关的领导来自立法机关的多数派。行政、立法并不完全分离。现代一般认为,成功和稳定的自由民主政制不一定需要彻底的三权分立。事实上,除了美国以外,所有开始实行民主便使用总统制的国家,它们的首次民主尝试都以失败告终。相反议会制的成功率反而较高。

三权分立的本质是资产阶级民主制度。虽然有利于防止独裁统治的出现,但是三权的分立和制衡是在资产阶级内部的权力分配,跟其他所谓的民主的制度一样,并不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而且三大国家权力机关相互制衡,容易导致效力低下。事实上,在实践中就连美国也难以贯彻三权分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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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8-10-11
国会享有立法权,可以弹劾总统;最高法院享有司法权,国会议员或者总统如果违法联邦宪法或法律都要受到起诉和制裁;总统是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必要时可以解散国会。三者相互制衡,又相对独立。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2-07-20
关系: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分属于总统、国会和联邦最高法院,它们之间又互相制约。总统可以否决国会通过的法律,国会也可以2/3多数通过总统否决的法律,总统任命联邦法官,最高法院可宣布总统违宪。总统任命的司法官员必须经参议院确认,最高法院可宣布法律不符合宪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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