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自建房过户问题

我家农村自建房在2002未报有关单位审批自行进行危房改造,后来父亲过世,现在由于母亲迁移户口的问题,需要办理过户到我的名下,这样我母亲就可以将户籍迁移到我的名下,请问应该如何办理?

农村自建房办理房房产过户首先要看房屋的用地性质:一、集体用地不可买卖不能办理过户及房产证;二、国有土地可交易,可过户并办理房产证,具体过户手续如下: 1、房产证过户不经过房地产中介的话,须把合同的条款和违约条款写清楚,签合同时须卖方房产证上面名字的当事人在场(如果是已婚得话,需要夫妻双方在场及签字,哪怕房产证上面只有一个人的名字)。 2、申请材料准备好后,须到房产局,填写一些表格和一个存量合同,存量合同上面的金额一定要和签订合同上面的金额一样。 3、房产过户的申请材料都交给房产局后,房产局会给予一个回执单,按照回执单上面说明的日期去缴纳税金 ,一般需要十五个工作日左右。 4、房产过户税金缴纳完毕后便可拿到房产证。农村自建房过户税费如下:根据评估价格、面积后对号入座。 1、测绘费1.36元/平方,买方; 2、评估费0.5%(评估额,允许浮动); 3、契税评估额3%(面积144平方以上3%)买方; 4、所得税1%(五年外的唯一普通住房免),卖方; 5、交易费6元/平方,买方; 6、工本费80元,买方(工本印花税5元); 7、营业税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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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8-18
土地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人民群众使用宅基地需要符合土地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第三款明文规定了宅基地就是县政府审批批准,不存在所谓的过户。单独论房子有违土地法这一条规定,不现实不可行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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