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票房收入中,电影院和制作方如何分成?

如题所述

可分账票房如果一部电影的原始票房是108.3元,那么制片方首先得要从这108.3元中缴纳3.3元的特别营业税和中影数字代理费,并同时扣除5元的电影专项基金。剩下的100元,被称为可分账票房。另外,中影数字代理费视票房而收。如果一部电影的票房在6亿以上,那么你那6亿以下的部分继续收取该费用,6亿以上的部分则不需要收取。这个比例大概在1-3元。2.制片方到手票房到了这一步,影院院线与制片方的分账就开始进行。目前比较普遍的分发是43%归制片方,57%归影院院线,这也是常年的老规矩。所以,制片方到手票房为43元,电影院到手的票房为57元。11年《金陵十三钗》的制片人张伟平硬是要将这一比例抬高到45%,闹出了“八大院线联合抵制”的事情,后边电影局出面调解,最后定下来《金陵十三钗》票房5亿前的部分按45-55(制片方-影院院线)的方法分账,5亿部分后按41-59(同上)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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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1-07

100块票房为例:国家直接先扣掉5%做为电影专项基金,3.3%的税款  这部分8.3%,就剩下91块半了。如果你问我去年100亿票房,其中3亿多的电影专项基金花在哪了,抱歉,我不知道。偶尔在电影报上看到过电影基金干了啥事,都没印象了。另外,现在你知道每张电影票,你已经自动给国家交了税,看电影顺道当了纳税人。这8.5%,影院、院线、片方都见不着钱,直接被划走了;剩下91块半里,差不多有一半左右,直接分给院线和影院。  其中院线大概在5%左右,也就是100块里,有个4块多吧。其实院线这钱也比较好赚,特别是签约为主的院线,这块是个稳定的收入。像万达、金逸这种垂直管理的院线,这两块收入基本就被算做一块收入了;院线、影院分完之后,发行方还要收一个发行代理费(发行佣金),目前行规是发行票房可分配收入(毛收入)的5~15%比例都是正常。票房可分配收入(毛收入)=总票房─3%电影基金,5.5%税款,院线和影院分成款,发行总可分配收入=票房可分配收入+其他渠道发行收入,发行方要在发行总可分配收入中逐项减掉下面几项内容后,才是片方所得:发行佣金;导演或主创明星奖励;代为垫付的发行成本(拷贝费+宣传费等);税金,你看,上面都减完了,剩下的才是片方净发行收入(净收入),其中,代为垫付的发行成本这块,学问大了,回头另说吧。一般来说,100块票房收入,片方能分到30块多点。在这个基础上,再加其他渠道发行收入,最终能不能回收成本,就听天由命+撞大运吧。500万制作费电影,如果也拿500万做宣发的话,整体投入1000万。

第2个回答  2018-01-07

实际上影院几乎都会做假帐的,比如我以前就职的影院,大致上票房只会上报1/3,也就是说只有这1/3是会拿去按规定分账的,另外2/3就直接变成影院的收入了。这其实算是公开的秘密了,“行业潜规则”的意思吧。当然不同的影院可能这个作假的程度不一样,越是知名、越是大规模的影院可能受到的监管就更严格一些,作假难度也高一些。至于三四线城市的影院大家都心知肚明了。离开这个行业好几年了,想想还是匿了吧,我就说几点,上面回答说的税金和电影专资的比例都对,但是院线拿不到5%的票房,现在院线只能拿到大约2%,甚至很多院线都只拿到1%。然后院线目前对于影院的排片已经无法影响,尤其是签约加盟的私营影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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