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协议三在巴塞尔协议二基础上新增的内容?

如题所述

巴塞尔协议三主要在这以下几个内容上做了补充和调整:
一是加强资本框架并明确资本定义。在巴塞尔协议III中,委员会在第二版巴塞尔协议框架三大支柱的基础上完善监管资本框架,以增强银行业稳健性,并且对资本构成进行详细定义,将监管资本从现行的两级分类修改为三级分类,即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明确规定银行必须满足总资本和核心资本两个比例要求,总资本和核心资本都必须按明确给定的标准计量和补充。同时提出一级资本的主要形式必须是普通股和留存收益,二级资本工具将统一,仅能用于覆盖市场风险的三级资本将被取消。最后,为强化市场约束,改进了资本工具的透明度标准,监管资本所有要素都必须披露,并且与会计报表相协调。
二是扩大风险资产覆盖范围,并加强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管理。在巴塞尔协议III中,对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实施了更为具体的管理措施,为扩大风险的资产覆盖范围,委员会对交易风险管理提出了以下几方面的要求:
提高对交易账户和复杂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
对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中所谓“再证券化”提出更高资本要求;
提高第二支柱下监管当局监督检查的标准以及第三支柱的信息披露要求;
提出强化交易对手信用风险资本监管措施。交易对手信用风险主要源于衍生品交易、回购和证券融资交易,监管措施提高对这些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降低亲周期性,为衍生品交易由场外转向通过中央交易对手和交易所集中交易提供了额外激励;
降低对外部评级的依赖性。
三是引入并更新整体杠杆比率。为弥补资本充足率要求下无法反映表内外总资产的扩张情况的不足,减少对资产通过加权系数转换后计算资本要求所带来的漏洞,推出了杠杆率,并逐步将其纳入第一支柱。在危机最为严重的时期,银行体系在市场压力下被迫降低杠杆率,放大了资产价格下行压力,进一步恶化了银行资本下降和信贷收缩之间的正反馈效应。因此,引入杠杆率要求旨在实现以下目标:
限制银行体系杠杆率的累积,避免不稳定的去杠杆化过程对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体的破坏作用;
用简单、基于无风险的防御措施增强基于风险的要求措施。
四是提出前瞻性的拨备、资本留存及逆周期超额资本。委员会通过三项相互关联的措施促进更稳健的拨备,主要包括:积极倡导会计准则拨备模型向预期损失方法转变、使监管指引与预期损失计量方法保持一致和制定监管资本框架强化拨备的激励机制。同时委员会推动资本留存的框架,建立充足、高于最低资本要求的超额资本,用于吸收压力时期的损失。
五是全球流动性标准。在这一部分主要强调流动性监管要求,为降低银行体系的流动性风险,引入了流动性监管指标,包括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产比率。流动性覆盖率有助于确保全球银行具有足够的、不受阻碍的、高质量的流动性资产抵御短期压力状况下的现金净流出。净稳定资产比率旨在限制市场流动性充足时对短期批发融资的过度依赖,鼓励对表内外项目的流动性风险进行充分评估。同时还提出了其他辅助监测工具,包括合同期限错配、融资集中度、可用的无变现障碍资产和与市场有关的监测工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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