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所述
“四等人制”,是元朝所建立的制度,蒙古人作为统治民族列为第一等级。其次根据所征服地区民族的时序,又依次分为色目人、汉人、南人三个等级。并认为四等人的政治待遇有所区别,在任职、科举、刑律等方面,均有不同的待遇。
“四等人制”一词最早是由民国学者屠寄在《蒙兀儿史记》中提出的,屠寄曾是清朝官员为清朝写史。虽然学术界迄今并没有发现元代实行过四等人制的法令,但这种划分却反映在一些政策和规定中。汉人和南人如当兵则不许充宿卫,如当官也往往只能做副贰。
扩展资料
四等人划分:
第一等蒙古人:元朝的“国族”,蒙古统治者称之为“自家骨肉”。
第二等为色目人:一切除蒙古、汉人、南人以外的西北民族都算是色目人。包括被蒙古人征服并带入大蒙古国的中亚突厥人、粟特人、吐蕃人、党项人、中亚契丹人、波斯人(花拉子模人)及少量阿拉伯人等,其中中亚突厥人最高,波斯人次之。
第三等汉人:北方汉人和契丹﹑女真等族。
第四等南人:元代“南人”一般专指长江中下游以南至南海这个区域为南人,由于外族统治,为了分而治之,如上之划分元史记载。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四等人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色目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南人
“四等人制”为民国时期学者提出的词语,即认为元朝建立后,蒙古人作为统治民族列为第一等级。其次根据所征服地区民族的时序,又依次分为色目人、汉人、南人三个等级。并认为四等人的政治待遇有所区别,在任职、科举、刑律等方面,均有不同的待遇 [1] 。
四等人制最早是由民国学者屠寄在《蒙兀儿史记》中提出的 [2] ,屠寄曾是清朝官员为清朝写史。然而学术界迄今并没有发现元代实行过四等人制的法令 [3-4] ,但这种划分却反映在一些政策和规定中,例如汉人打死蒙古人需要偿命,而蒙古人打死汉人只需“断罚出征,并全征烧埋银”(原文为怯薛歹蒙古人,怯薛歹为元代一特权阶级) [5] 。汉人如当兵则不许充宿卫,如当官也往往只能做副贰,这些法律规范对于汉人均不平等。然而仍任用不少汉人为官、例如吕文焕、史天泽、贺惟一等等 [6] 。
从元朝的一些政令和律令看,蒙古贵族在法律上享有特权,而汉人和南人在法律上、科举上其实根本没有区别,汉人可能在选任、提拔某些地方官员时,由于被蒙古贵族统治时间较长,获得信任相对较多,会比南人有一些微弱的优势。但是由于元朝在户籍制度及民族划分上并未有法令来严格区分,也没有相应的身份登记制度,又没有限制人民在地域之间自由流动,因此会产生争议,特别是在汉人和南人之间如何区分上,因此汉人、南人更偏向于传统汉地不同地域人群的一种统称,所以有些元代史料中的汉人也可能是指整个汉地汉人,即包括汉人和南人。
中文名
四等人制
外文名
Four of people
产生年代
中国元代
等级顺序
蒙古、色目、汉人、南人四等
四等人制:元朝建立的等级划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