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原则与中国的审判权独立行使原则的区别是什么?

如题所述

主要区别。

1、司法独立原则是比较彻底,比较全面深刻的三权分立的结果,与国家机关治理结构有很大关系。

2、审判权独立基本上还是很有限,仅仅限于法院审判案件这样的过程中。而与国家治理结构,也就是法院相对于立法机构,行政机构的地位,没有涉及。

3、司法独立在国外是法官的独立。审判权独立在国内指的是法院这个机构的独立,两者差别很大。

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原则:第一种是法院独立于立法(议会)、行政(政府)之外,不受任何干涉,注意是“任何”,但检察院属于行政机关。第二种是法院和检察院(或检察官)独立于立法、行政之外。

这样的制度下,法官(不包括检察官)由议会选举并任命,此后议会就管不了了,除非他有刑事犯罪,那时候行政机关来管他。

中国的审判权独立行使原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于行政机关(人民政府)之外,不受行政机关、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干涉,但是,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人大常委会决定法官和检察官的任免(注意,可以免),另外根据宪法的规定,要服从党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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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4-20

一、概念不同。


司法独立主要是指司法机关也就是法院独立于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对于法律解释也拥有独立的解释权。


而审判权独立行使,仅仅限于法院在进行案件审理过程当中的审判权独立。


二、主要区别。


1、司法独立原则是比较彻底,比较全面深刻的三权分立的结果,与国家机关治理结构有很大关系。


2、审判权独立基本上还是很有限,仅仅限于法院审判案件这样的过程中。而与国家治理结构,也就是法院相对于立法机构,行政机构的地位,没有涉及。


3、司法独立在国外是法官的独立。审判权独立在国内指的是法院这个机构的独立,两者差别很大。

4、我国没有司法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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