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是怎样对澳门进行管制的

如题所述

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珍藏的明清两代皇家档案中,有关澳门问题的史料内容相当丰富。其中明朝档案有10余件,数量虽然不多,但仍清楚地反映出明政府在澳门行使主权管理的情况。 在行政管理上,明政府在澳门采取了特殊的管理制度。澳门开放之初,明政府派出守澳官员,负责验查贸易船只,为了进一步加强管理,负责该地区的备倭、巡海道官员每年“临澳查阅一次”。若发生较大事件,两广总督等封疆大吏直接过问处理其政务。对于岛上澳葡的管理,则参照少数民族地区“以土司治土民”的土司制度,任命葡萄牙人为“夷目”官,授予其管理澳门的一些权力,明政府通过设立议事亭,向“夷目”宣读明政府之命令。同时严格限定澳葡的活动,对“阑出牧马游猎、扬帆驾奖、偷盗劫掠等项”,管理澳门事务的广东香山备倭参将,有权“擒拿解究”。 在司法方面,明政府采用符合澳门实际情况分别对待的方法。当澳门葡萄牙人触犯中国政府的法律规定时,予以治罪,驱逐澳门。立于澳门议事亭中的《海道禁约》,就是针对葡萄牙人历来的违法行为,于万历四十二年(1614年)制定的,其第一款明文规定:禁止蓄养倭奴;中国官员发现违反此条款,“勒令尽数驱除”,逐出澳门,当澳门葡萄牙人自相侵犯时,明政府允许澳葡依照他们本民族的法律来审判治罪。如果涉及中国人,不论属被告还是原告,都由中国官员审理。特别是发生杀害中国商民的人命重案,就要将杀人凶犯带往广州,按律处决。 在贸易税收的管理上,设立“澳关”,负责盘验,征收税银。万历二年(1574年),明政府在莲花茎设立关闸,凡省城供应澳门的酒米船只,以及澳门运往广州的香料船等,必须经香山县令亲验抽盘,防止违禁物品混入,并查对报税。正德十二年(1517年),明政府已确定船货十分抽二的“抽分”方法。针对葡萄牙人勾结中国奸商,买通“抽分”官员,造成关口执法不严,隐漏税大量增加的现象,明政府采取了由市舶提举司、海道衙门及香山县令一同对商船进行“丈抽”的收税办法,按船只大小和载货多少伯验收税,若发现船上有“走匿”货物,除补征税银外,“仍治以罪”。依据明政府征税标准,澳葡每年应向广东市舶司纳税2.6万两,后增至4.6万两。 在军事戌防方面,明政府设置广东香山备倭参将直接管理澳门水陆防务。据天启四年(1634年)七月兵部题行稿载,该官管辖“陆则雍陌、塘基湾、澳门、前山等处。水则十字门、九洲潭、石龟潭、虎跳等处”。此外,广东巡视海道史也负有“驭澳防矮”的重任,对“与奸徒私通,按济夷倭等,轻则量情惩治,重则参奏拿问”。还有广州海防参将,“统领水兵三千名”,担负着“弹压香山、濠境(澳门)等处夷船,并巡缉接济私通船只”之责任。万历二年(1574年),在澳门与大陆相连的咽喉要道莲花茎的中央,修建关闸一座,派有把总一员率官兵把守。为加强澳门防务,万历年间,明政府将广州海防同知衙门设在距澳门仅有一日路程的雍陌,调兵千人成防并设参将。天启元年(1621年)又把参将官署移至莲花茎西面数里的前山寨,戍守官兵大大增加,这样水陆两栖都可以任意出入澳门。澳门成为明政府军事防务的一个特殊地区。 在宗教传播方面,明政府禁止葡人到内地传授洋教。葡萄牙传教士几乎与葡萄牙商人同时进入澳门,他们带着“征服华人思想的目的来到澳门,陆续在澳门建造了众多的教堂、修道院以及培养传教士的神学院。但是,明政府对此防范甚严,禁止传教士擅自进入内地传教,传教士的活动范围受到了限制。于是,在澳门传教士们不得不改变传教方针,纷纷学习中国的语言、文化,了解中国的风俗习惯,传播西方科学技术知识。因此:明朝时期,天主教在中国的传播,对社会未造成危害。 综上所述,明朝政府在澳门的行政、司法、税收、防务、宗教等方面建立了特殊的管理制度,充分行使着国家主权,而租居澳门的葡萄牙人在这块中国的土地上必须接受明政府的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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