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百货的批发和零售业务,2019年7-8月份经营业务如下?

某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百货的批发和零售业务,2019年7-8月份经营业务如下:
(1)7月份,购进一批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货款为200 000元,增值税为26 000元;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含税销售额为33 900元;柜台零售货物金额(含税)为22 600元。
(3)8月份,购进一批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货款为100 000元,增值税为13 000元;向一般纳税人销售一批货物,不含税销售额为800 000元;柜台货物零售金额(含税)为56 500元。
要求:计算该商场7月份、8月份和9月份的应纳增值税税额。

该商场7月份应纳增值税税额:
销项税额
=【(33900+22600)/(1+13%)】*13%
=6500(元)
进项税额=26000
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故7月份该商场不用缴纳增值税,并形成留底税额19500元(26000-6500)。
该商场8月份应纳增值税税额
销项税额
=800000*13%+【56500/(1+13%)】*13%
=104000+6500
=110500(元)
进项税额=13000(元)
8月份应纳增值税税额=110500-13000-19500=7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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