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治经济学的级差地租Ⅱ,可以帮我看一下我的理解是否正确?

级差地租第二形态(级差地租Ⅱ)是由于在同一地块上连续投资的劳动生产率不同而形成的级差地租。这里的连续怎么理解?是不是每一中、优地块的土地土地都会产生级差地租Ⅱ),
例如:一块土地第一个月投资了2000元,产生了800元的收入,第二个月投入1500元,也生产了800元的收入,请问这里的级差地租Ⅱ应该是多少?,是不是从第二个月开始要叫这个级差地租Ⅱ?
还有如果第二个月相同的投入,可是利润却更少,请问是否还要交级差地租Ⅱ?

不是从第二个月开始要叫这个级差地租Ⅱ,而是从第一个月就开始了,也叫连续追加
还要交,只要产生利润就要交,或者说只要不具有所有权而具有使用权,且同一块土地连续追加就要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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