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前期设立于宫中的特别审判机构称为

如题所述

北宋前期设立于禁中的特别审判机构称( D. 审刑院)。既然是特别审判机构,肯定不是大理寺和廷尉,因为大理寺和廷尉一般都是常设中央司法机关。审刑院就其含义而言就是审理刑事案件的机关,它是刑部的上一级复审机关。

宋官署名。宋太宗淳化二年(991)置。掌覆查大理寺所断案件,由知院官与详议官提出意见后,报告中书,奏请皇帝决断。宋神宗元年三年(1080)并归刑部。

这是宋朝初期的一种审判复核机关,同时享有部分的审判权。审刑院也称“宫中审刑院”。它的设立是宋朝初期皇帝为了加强中央集权而在司法领域采取的措施。审刑院的职权原来都属于大理寺和刑部,现在剥夺了这两个司法机构的权利,目的也是为了加强对这两个司法机关的监督。
审刑院长官为知院事,需要奏报皇帝的各种案件,先由大理寺审理,再报到审刑院复核,由知院事和其他属官商议,定出处理意见再由中书呈报皇帝决断。 刑部:宋初刑部是最高司法机构之一,主管全国刑政,并审复大理寺所定大辟案件。

太宗时,创设审刑院,将刑部审复权拨归审刑院,审刑院成为全国另一最高司法机构。神宗时,撤销审刑院以及纠察在京刑狱司,将其审复等权归还刑部,从此,刑部的职权大为扩大,主管全国刑法、狱讼、奏谳、赦宥、叙复等事。

设刑部尚书一员,侍郎二员;郎中和员外郎,本部各二员,都官、比部、司门等司各一员。本部郎中和员外郎,又分左、右两厅,厅各二员,左厅掌管详复,右厅掌管叙雪。 大理寺, 官署名。相当于现代的最高法庭,掌刑狱案件审理。秦汉为廷尉,北齐为大理寺,历代因之,清为大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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