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在地方上实行什么制度

如题所述

1. 宋朝初期实行州、县两级地方官制,随后发展为路、州、县三级制度。
2. 县是宋代最低一级的地方行政机构,长官称县令,而京官带本官职衔去掌管一县之事,称知某县事,简称知县。
3. 州的长官由朝廷委派文职京官担任,称知某州事,简称知州。同时,朝廷派遣通判到各州,作为知州的副手,负责监督知州,并可直接向皇帝报告。
4. 通判位秩低于知州,但州内所有事务必须由知州和通判联合签署才有效,以此加强中央对地方官的控制。
5. 宋朝的地方行政区划分为三级,最高一级是路,下设有府、州、军、监为第二级,最下一级是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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