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没有政党,是怎样实行监督的呢?

据说,香港是世界上最廉洁的城市,
没听说香港有两党轮流执政,
那谁来监督香港的政府呢?
光靠ICAC吗?
香港听证会制度是怎样的呢?
香港选举是怎样的呢?

  参考以下资料,希望对你有用
  、香港政制概述
  (-)行政、立法、司法机构的设置与功能
  香港的政制模式来自其宗主国,即采凡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制。港督是港府的的首脑。港督下设6大机构,形成中央管理体系:一是以布政司为首的行政管理机构;
  二是以财政司为首的经济管理机构;
  三是以津政司为首的刑事检控机关,
  四是处理政治、外交事务的政治顾问办事处;
  五是总督的行政监察机夫——特派廉政专负公署;
  六是政府的财政监督机关——核数署。香港的立法机关为立法局。立法局议员由委任和间接选举产生。
  目前立法局议员最高限额为57名,计有担任主席的港督,3名当然官守议员,7名官守议

  员, 22名委任议员, 24名民选议员。立法局的主要职能为:(1)制定法律;(2)控制公
  共开支:(3)监察行政工作。实际上立法局的立法功能相当薄弱,这主要最受立法程序
  和权力的限制。港府的主要政策,一般由政府部门提出,经行政局讨论同意,草拟成法律
  条文后交立法局审议。而立法局本身由于专业知识的局限,极少能提出方案,付诸立法。
  香港的司法机构,主要由各级法院组成。较低级的司法机关如裁判司署,较高级的法院包
  括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高等法院与上诉法院称为最高法院。目前,香港司法
  体制中最高上诉法院是设于英国的枢密院司法委员会。香港的法律属于普通法系。法院的
  职能是将法律应用于具体案件之中,法院在应用法律的同时,可解释法律。法院是唯一权
  威性的法律解释机关。
  (二)行政、立法、司法三者的关系
  香港的政治模式来自其宗主国,而又与其宗主国不尽相同。英国的权力是分立的。立
  法机关负责制定和修改法律。行政机关依靠法律进行行政管理。司法机关则运用法律维持
  秩序,解决争端。同时由议会多数党领袖出任首相,组织政府,因而主权在议会。这是由
  英国的选举制度决定的。而港府与其宗主国政制的明显区别亦在于此,即实行委任制,而
  非选举制。因而,行政、立法、司法三者的职能虽相似于宗主国,但三权之间制衡的关系
  却;与宗主国大相径庭。香港立法局所起的作用与英国议会在英国社会的影响相比是微不
  足道的。
  首先,港督是行政局的主席,港督的一切重要决策均是港督会同行政局制定的,即港
  督咨询行政局意见后,方交立法局辩论,进而成为法律。其次,港督亦是立法局的主席,主
  持立法局会议,立法局通过的法令须经港督签署同意方生效。遇到紧急情况时,港督有不
  经立法局而独自立法的权力。香港立法局议员主要实行委任制,官守和委任议员占据立法
  局大部分议席。港督因而操纵了立法局的大多数,且对立法事宜拥有最终否决权。而立法
  局议员方面,由于主要通过委任和部分经间接选举产生,因而被委任的议员只能代表个
  人,不能代表民意;而民选议员主要按功能组别和区域选出,虽可代表民意,但缺乏广泛
  的社会基础。因而,香港的立法机关对港督的行政机构制约的力量不大。实质上,香港立
  法局的运作特点是“审”而非“立”。
  香港的司法机沟独立的程度和权威性,比西方各国的独立的司法系统,大为逊色。香
  港的立法局是形式上制定法律的机构。港督会同行政局是决定制定哪些法律的部门。法院
  仅是解释法律、监督执法和审判的部门。香港法院不具有象美国防邦法院所具有的司法审
  判权,不可因某一法律具有追溯力或因法例与宪制文件发生矛盾而判其无效。在这一点
  上,它与其宗主国相同。英国是单一制国家,中央集权,议会至上,它可以制定和废除法
  律,即使是宪法条文的修改亦只须循普通立法程序进行。法院不可以宣布某些法规因抵触
  宪法而无效。香港法院是地方性的,因此,同样不能宣布港督会同立法局制定的地方法律
  无效。
  首席按察司是香港法院的首长。除首席按察司以外,上诉庭按察司和高院按察司均由
  港督根据伦敦的旨意任命。其余各级法官由港督根据司法人员叙用委员会的意见任命。一
  经任命,即具独立性,在任期内,不会被辞退。除非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循适当法律程

  序,并经英王御准,否则,法官可终身任职,直至退休。因此,香港的司法机构较之立法
  机构,具有较大的独立性。法官判案只向法律负责,而不是向港督负责。但是,港督作为
  英王的代表,可以运用权力对法院定罪的人进行赦兔和减刑:并可透过律政司对量刑过轻
  的案犯提出重审或加重刑罚。
  因而,就香港行政。立法、司法三者关系而言,显而易见,以港督为首的行政系统执
  掌牛耳,立法和司法系统均在较大的程度上受制于行政系统。在这一点上与西方国家的政
  治体制有着较大的分别。
  (三)香港政制特点剖析
  1.行政、立法两局议员互相兼任。有人说,溶府的行政局类似英国的内阁,但又不尽
  相似,因为其成员并非均是港府高官,其中部分人士仅是社会各界资深人士。因而,又有
  人说它癸似英国的上院,但又并非完全如此,因为它的部分成员是政府高官。总之,行政
  局是皇室训令中规定的港督在行政事务上必须咨询的部门。港督会同行政局是香港行政权
  力最大的中央枢纽。行政局事实上扮演政府顾问的角色,而立法局则扮演民意代表的角
  色。在西方国家中,由于立法机构的主要职责是监督国家机构的运作,因而行政与立法机
  关往往发生矛盾,处于相对·对立的状态。而在香港的政制中,这两个机构却能较为密切配
  合,其问较少出现矛盾。这主要是香港政制的行政、立法两局议员的兼任制的结果。
  港府的行政局中,许多议员是双料议员,既是行政局议员,又是立法局议员,而且
  是立法局较具威望和影响力的议员。作为立法局议员,他们经常接待来访的民众代表,听
  取各阶层的意见,并就广泛的社会事务与立法局同事进行沟通,因而能够清楚地知道立法
  局同事的意见和感受。而作为行政局议员,他们亦定期参加政府的行政会议,参与行政决
  策,清楚地知道政府首脑的意图。当政府提出某些较为敏感的、对社会震动较大的议案进
  行决策时,他们可适时地陈述自己的意见和立法局同事及社会各阶层的反应,从而引起政
  府高层的重视,使可能引起争议和震动的议案搁置、推迟或修改。这样,在议案提交立法
  局辩论和向社会公开时,就可能减少对抗性。作为政府行政事务的顾问,他们可以将立法
  局同事及各阶层人士的想法提供给政府参考,以便政府适时提出一些符合民意的议案和建
  设计划,从而有效地沟通行政与立法机构之间、政府与民众之间的关系,减少了矛盾,提
  高了行政效率。香港社会能够在稳定环境下高速发展,这一作用不可抹杀。
  2.委任制。香港政制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委任制。这一点与其宗主国不同,与其他西
  方国家亦不同。香港政制的委任制包含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是政府高官采用委任制;其
  二是立法机关亦主要采用委任制。
  委任制是一种家长式灼管理形式,对于现代社会来说无疑是不适合的。现代社会,科
  技水平空前提高,交通、通讯手段日益现代化,时间与空间相对缩小,人民的文明意识日
  益提高。人们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以及推举代表执政、监政的意识。而委任制完全
  忽略了人们的这种欲望,抹杀了人们本身应有的权利,因而造成两个极端:其一,束缚了
  民众的政治意识,使民众对政府缺乏依附力和认同感。而政府本身亦因缺乏社会基础而缺
  少号召力:其二,造成人们政治上的窒息感,容易产生逆反心理,造成反政府倾向和暴力
  事件的发生。而对被委任者而言,容易造成御用权威,一方面,政府首脑为了保持自己的

  权位,听从其宗主国的意旨,而难以顾及地方的利益:另一方面,民意代表者,为了保持
  自己的地位,俯仰当权者,难以起到民意喉舌和监察的作用。
  但就香港这一特定的环境而言,委任制亦有其一定的合理性。香港的特点是政治地位
  和地理位置都较为特殊,各方势力错综复杂,因而保持稳定的社会政制环境是港府的首要
  任务。而委任制能较好地处理这一问题,这主要表现在保持政策的连续性上。由于是委任
  制,港督无须向民众负责,而只向其宗主国政府负责。英国政府实行文’畜制度,而港府高
  官包括港督均属于义官,因而其仕途不受英国选举政治的影响。同时,由于政府首脑不是
  民迭的,并不受管辖地区政治的影响,因而政府的方针政策能保持连续性;由于政府是委
  任的,因而减少了社团政治斗争的目标,削弱了党派成立的基础,降低了政治抗学、可
  能性,从而能保持一个稳定的政治环境。
  被委任的议员多为专业人士,具有一定的办事能力和代表性。其专业知识对于参政、
  议政有帮助。其代表性则有助于政府与民众的沟还。在选择委任仪员时、,政府已将抗争的
  可能性减至最低程度。若委汪议员不遵守政治游戏规则,挟民意与政府作对,则在委任们
  病后,面临解任的风险。港府正是运用这种方法,将与民众的交流保持在一个可以控制的
  范围内,从而保持香港的政治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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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7-09-05
香港有政党:
香港的政党粗略可分为三大类:民主派、中间派和亲北京派:
第2个回答  2007-09-06
发达国家和地区都很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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