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法定符合说和具体符合说的区别

如题所述

举个简单的例子。有个人想杀张三,但是开枪打死了李四。  

法定符合说分析,这个人主观上想杀的张三是个人,客观上杀了李四也是个人。两个对象都是人,在法定上是等价的。所以只要对这个人定一个故意杀人罪既遂就可以了。  

如果从具体符合说来分析,就要从具体的犯罪来确定。那么这个人的犯罪就是一个对张三的故意杀人未遂+对李四的过失致人死亡罪,两个罪数罪并罚。 

法定符合说和具体符合说两个学说虽然确定的罪名不同,但是总的刑罚的量是差不多的。

扩展资料:
法定符合说,是指西方刑法学者关于在发生事实错误时,行为人在什么条件下应负犯罪既遂刑事责任的一种学说。主张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具体事实虽不一致,但与法律上规定的构成要件相符合,即可成立犯罪既遂。例如,甲误认丙是乙而杀死丙,甲欲杀害的乙和实际被杀的丙在具体事实上虽不一致,但就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来看是符合的,所以,甲应负杀人罪既遂的刑事责任。法定符合说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具体符合说、抽象符合说和法益符合说的弊端,为多数西方刑法学者所赞同。

具体符合说,是指西方刑法学者关于在发生事实错误的时候,行为人在什么情况下应负犯罪既遂刑事责任的一种学说。主张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须与实际发生的具体事实完全相符,才负犯罪既遂的责任。如果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具体事实不相符合,应负未遂的责任。例如,甲将丙误认为是乙而加以杀死。其意欲杀害的乙与实际上被杀的丙在具体事实上不相符,所预期发生的危害结果并未发生,而对实际发生的结果,行为人并无故意。在这种情况下,甲对乙是杀人未遂,对丙的行为是过失杀人,两罪竞合,择一重罪处断。这一学说过于狭窄地认识构成要件的故意,在实际中并不适用。因此西方国家的刑法学者一般不采用此说。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具体符合说

百度百科——法定符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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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9-11

1、具体符合说:要求二者“具体一致”(符合)。如果具体不一致的,不成立构成要件故意。
例:甲为杀张三而开枪却误射中了过路的李四,致其死亡,甲主观认识到的(张三死)与实际发生的(李四死)二者不一致,对李四死不能成立故意(或承担故意罪责)。甲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对李四)和故意杀人罪未遂(对张三)。
具体符合说对构成要件故意的认定要求过高,不是通说。

2、通说:法定符合说。

①只要(认识到的与实际发生的)二者“在法定构成要件范围内”一致(符合)时,就成立故意,不必要求具体一致(符合)。
②行为人主观认识到的与实际发生的事实不一致,其程度超出了同一构成要件范围的,则对不一致的事实(对象·结果)不成立犯罪故意。

扩展资料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各阶级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且应当负何种刑事责任 ,并给予犯罪嫌疑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刑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刑法是一切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刑法仅指刑法典,在我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与广义刑法、狭义刑法相联系的,刑法还可区分为普通刑法和特别刑法。普通刑法指具有普遍使用效力的刑法,实际上即指刑法典。特别刑法指仅使用于特定的人、时、地、事(犯罪)的刑法。在我国,也叫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2015年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九)。 修改后的刑法自2015年11月1日开始施行。这也是继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后通过的第九个刑法修正案。

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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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8-08-25

区别:

一:构罪标准不同:

法定符合说:的构罪采用法定构罪,律上规定的构成要件相符合,即可成立犯罪既遂。

具体符合说:认识的与实际发生事实必须完全相符才能构罪,否则不能按照既遂标准。

二:严厉程度不同:

法定符合说:容易判定构罪的完全性。

具体符合说:易发生认定错误,导致罪行较轻。

三:处理结论与故意理念不同

法定符合说:导致罪行不均衡,无法将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区分。故意程度难以区分。

具体符合说:会导致打击错误 ,不故意程度不能有效区分。过于主观。

两者解释:

法定符合说

是指西方刑法学者关于在发生事实错误时,行为人在什么条件下应负犯罪既遂刑事责任的一种学说。主张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具体事实虽不一致,但与法律上规定的构成要件相符合,即可成立犯罪既遂。

具体符合说:

行为人在什么情况下应负犯罪既遂刑事责任的一种学说。主张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须与实际发生的具体事实完全相符,才负犯罪既遂的责任。如果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具体事实不相符合,应负未遂的责任。

拓展资料:

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事实认识错误一直都是重要又疑难的问题。事实认识错误是指主观认识与客观事实不一致的情形,而解决事实错误的学说包括具体符合说、法定符合说和抽象符合说。在三学说中,具体符合说是最能体现法理精神和责任主义原则的,然而理论界很少对具体符合说作专门研究,导致很多学者对具体符合说的内涵和理论主张存在模糊理解,甚至对具体符合说在解决事实错误时的观点产生误解等

第一个方面是对法益主体进行明晰界定,即将法益主体从对物的占有主体扩大到对物存在稳定持有和在一定范围内控制的占有行为主体。第二个方面是分别确定取得型财产犯罪和毁坏型财产犯罪是否注重法益主体“个体化”;第三个方面是提出了将具体符合说的故意理念适用于全部事实错误中的观点。

修正的具体符合说的具体适用。

首先,对批判具体符合说解决打击错误的观点进行了回应; 

其次,提出具体符合说在解决对象错误和因果关系错误时应分情形的阻却故意成立;

最后,提出不同构成要件间事实错误在注重法益共通性和行为共通性的同时也应注重法益主体“同一性”,并确定在一定情形下阻却故意成立。

通过这样的修正与运用,将具体符合说处理所有事实错误的观点进行统一。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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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9-06-17
在刑法理论中,在面对认定犯罪事实时,犯罪嫌人发生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即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如何具体认定案件的具体情况。

针对处理这种情况,有两种学说;

第一种是法定符合说:

1.只要(认识到的与实际发生的)二者“在法定构成要件范围内”一致(符合)时,就成立故意,不必要求具体一致(符合)。

2.行为人主观认识到的与实际发生的事实不一致,其程度超出了同一构成要件范围的,则对不一致的事实(对象·结果)不成立犯罪故意。

第二种是具体符合说:

这种学说认为,如果具体不一致的,不成立构成要件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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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个回答  2015-09-09
  (1)具体符合说:要求二者“具体一致”(符合)。如果具体不一致的,不成立构成要件故意。
  例:甲为杀张三而开枪却误射中了过路的李四,致其死亡,甲主观认识到的(张三死)与实际发生的(李四死)二者不一致,对李四死不能成立故意(或承担故意罪责)。甲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对李四)和故意杀人罪未遂(对张三)。
  具体符合说对构成要件故意的认定要求过高,不是通说。
  (2)通说:法定符合说。
  ①只要(认识到的与实际发生的)二者“在法定构成要件范围内”一致(符合)时,就成立故意,不必要求具体一致(符合)。
  ②行为人主观认识到的与实际发生的事实不一致,其程度超出了同一构成要件范围的,则对不一致的事实(对象·结果)不成立犯罪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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