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巴比伦和古印度和古希腊的奴隶制度有什么共同的特点

如题所述

首先要明白,奴隶制,是指奴隶主拥有奴隶的制度。劳力活动须以奴隶为主,无报酬,且无人身自由。奴隶一般来源于战俘、被占领地区原住民、负债者和罪犯,近古和近代的奴隶多从非洲等地方拐卖到欧洲的殖民地。
古埃及的奴隶一般都是战俘或者从国外购买回来的,古埃及的农民不称为奴隶,但实际地位却与奴隶差不多。古埃及的奴隶制度与军事侵略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印度奴隶制社会的主要特征是种姓制度和宗教制度。
古巴比伦的奴隶制度写入汉谟拉比法典中,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法典记载,按拥有权力大小(非财产)将巴比伦人分为三个等级:第一等级为“阿维鲁”,为有公民权的自由民;如国王及城内多数公民。第二等级为穆什根努,为无公民权的自由民;如农村未登记的农民。第三等级为奴隶,是完全无权的人。追问

有什么共同的特点,说重点的呀

追答

古印度:其特点是普遍存在着家庭奴隶制,似乎并没有大规模地使用奴隶。只是在村社、矿山和行会中使用奴隶。最普通的奴隶称之为达萨-布尔塔卡。

古埃及:中小奴隶主增加了。他们构成新兴的奴隶主阶层。他们拥有土地、奴隶,有的出任官吏,有的经营商业,有的是富裕的手工业作坊主,也有的逐渐贫困没落。他们中的上层在王权的卵翼下在政治上和经济上取得很大发展。法老主要就是依靠起用这部分人来加强中央集权,抑制大奴隶主的势力的。奴隶也在增加。中小奴隶主一般都拥有几个至几十个奴隶。法老常向官吏赏赐奴隶。一个法老一次就赏给他的卫队长一百名奴隶。奴隶除了用于最艰苦的劳动外,还成批地被当作殉葬品。

古巴比伦:古巴比伦国家处于奴隶社会的早期阶段——家庭私有奴隶制阶。很早就出现债务奴隶制,汉莫拉比法典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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