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两人分别在两个不同公司任职,能否合伙建立一个新的合伙企业?
2、3人打算合伙,但是是以其中一个人的名义注册的,这样的做法是否合法,能否注册成为此3人合伙的合伙企业?
3、跨国公司和外国公司有什么区别?可以举例子说一说么?
2.不能以一个人的名义注册,因为每一个合伙人都必须对合伙企业承当无限连带责任,必须以全体合伙人的名义注册。
3.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跨国公司就是指具有全球性经营动机和一体化的经营战略,在多个国家拥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并将它们置于统一的全球性经营计划之下的大型企业
补充例子:譬如麦当劳、微软、沃尔玛这些都是跨国公司,只要依照外国法律在国外成立的都是外国公司。追问
那如果外国公司在中国成立了分公司,是不是也变成了一家跨国公司,也就是说,既是外国公司又是跨国公司?还是说,在国外的母公司是跨国公司同时是外国公司,而在中国的分公司是跨国公司呢?
追答是的!如果它在两个国家以上有生产经营机构(分支机构),他们就可以叫跨国公司,当然他也是外国公司。但是,跨国公司不一定都是外国公司,也可以是本国的公司。不能将一个公司拆分,在国外的叫外国公司,在国外的分支机构叫跨国公司,这是错误的!
追问再问个问题哦~那个累积投票制度到底是什么意思呢,为什么股票数乘以要选的人数以后就可能使小股东选的候选人当选,而原来就不行呢。。。这是一个数学问题?和他相对的直接投票,为什么叫一次性直接投在决议上呢?到底是什么区别啊
追答累积投票制指股在选举董事(两名以上候选人)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待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的一种表决权制度(譬如持有500股份,有4个候选人,那么就有500*4=2000个投票权)。股东既可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分散投票选举数人。
这个和传统的“一股一票”表决制度是有区别的,“一股一票”的表决方式有利于大股东直接操纵董事的选举。而以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股东可以将其表决权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通过这种局部集中的投票方法,能够使中小股东选出代表自己利益的董事,避免大股东垄断全部董事的选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