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上的登记人只是个“代表人”吗?

村里批给宅基地给爷爷,1988年爷爷去世。1993年《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为父亲的名字(登记时父亲为居民户口)。2010年拆迁时在此宅基地上的户口为父亲、儿子、女儿、外孙四个人,儿子与父亲一直同住在一起。拆迁时全家人都为居民户口,拆迁后儿子和女儿起诉要求析分家产。
地方法庭法官说使用证上虽然登记的是父亲,但他只是全家人的代表,拆迁款应该全家人共同分割。
农村的宅基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登记人只是个全家人的“代表”,有这种说法吗?
在拆迁的前一年,儿子、女儿听说多分出一个户口本就多给一份补偿,他们跟父亲签了一份“分家协议”,已经大队盖章。内容是:房屋的所有权是父亲的,分给儿子、女儿每人一间房屋的使用权。这样就把户口本分成了三户,给果因为都不是农村户口,所以拆迁办没有多给补偿。
请问这个“分家协议”对房屋的所有权有没有法律效力?

农村宅基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上的登记人只是个“代表人”。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一般是指农民集体和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依法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权利。法律对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有较为严格的限制,一般只能由本集体及其所属成员拥有使用权。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建设,需要使用集体土地,必须经过征用,使之转为国有土地后才能取得使用权,即国有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允许全民所有制单位或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拥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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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11-18
宅基地是一户一宅,土地证上只反映户主的姓名,估计在当时父亲申请土地登记时上报的材料内所反映的一户是与户口本上相同的,所以法官的说法基本正确。
第2个回答  2011-11-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1995年3月1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国土籍字第26号发布《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第四十九条规定:“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上述三个规定,结合你所说的情况,我们一起分析一下。1、这里指的一户,当然不单指户口中的某个人或者是户主,“一户”更多理解为一户人家。可有两个问题也是存在的:(1)“一户”它前面有定语四个字“农村村民”,事实上上述争议双方都是居民;(2)既然1993年父亲按规定已取得土地使用证,意味着物权法定,当地政府是按相关规定给予确权登记的,他通过这种方式享受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而现在是因为父亲户口簿上有子女的名字,就要分家析产,继承所得的房产将不受到法律保障;2、反过来讲,子女若要享受因拆迁而获得补偿款,必须对1993年登记行为打行政官司,起诉“撤销《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并依法共同申请并确权到父亲与自己名义下”。这里也有个问题:爷爷去世前,若没立遗嘱,按顺位继承来说,父亲肯定是先行继承相关产权,按“一户的概念,全家人都可以享受”的思路去打官司,结果也是未知数。毕竟享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也有一定的条件。
  在回答你这个问题,另外说明一下农村宅基地的基本释义和申请条件:
  一、基本释义:农村宅基地是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规定的成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标准享受使用,用于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农村土地。
  二、申请条件: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3、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有很多事合情合理但不一定完全合法,有些事情合法但未必都尽人意。对于拆迁款,家人要求按份额来分领,清官难断家务事,只能但求大家多些包容心,将心比心。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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