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所述
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指的是法官在适用法律上的自由裁量权所受到的限制。
法官的司法变更权可以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对于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范围内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原则上由行政复议机关处理,人民法院不能代替行政机关作出决定。
但是,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的情况,又不宜判决撤销的,人民法院有权予以变更。
扩展资料
行政诉讼的相关明细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该条规定确立了我国行政诉讼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即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明确了行政诉讼的审查对象——具体行政行为,确定了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审查程度——合法性,从而在原则性上排除了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问题,但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案件除外。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有限司法变更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一般不享有运用审判权变更行政机关依据行政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享有一定的变更权。
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又不宜判决撤销的,人民法院有权予以变更。人民法院享有司法变更权,有利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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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权在处理行政权主管的案件时,要受到自己职权犯罪的制约,不能如民事诉讼一样作出依法直接作出处理决定,而要考虑行政机关依法在行政管理事务中有自己的自由裁量权,不代替行政机关行使处理权利,也不能否定行政机关拥有的此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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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回答被网友采纳行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律的授权,以中间人的身份,依照一定的程序,裁决平等主体之间与行政管理相关的民事争议的行政行为,在我国主要表现为损害赔偿裁决、对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等。行政裁决尽管是行政主体(包括一般行政机关和专门行政机构)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却以裁决对象上的民事性与其它具体行政行为相区别。且又正因为行政裁决是具体行政行为,故又以裁决范围上的授权性和处理结果的非终局性与民事司法行为相区别。行政裁决的这些特殊性,决定了人民法院在对由于行政裁决引起的行政案件进行审理时需采取与审理其他行政案件相区别的方式,但法律上对此并无明确的规定,因而多年来理论界众说纷纭。最高人民法院为此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作出了行政裁决违法,人民法院可以应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对相关民事争议的一并审理的规定。但笔者认为,对于不服行政裁决的行政案件的审理,仍以赋予法院司法变更权为最佳选择。�一、以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形式审理不服行政裁决的行政案件存在理论和实践上的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