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办教育机构税收规定

在涉外有关教育劳务的税收中,能够免税的情况有哪些?

一、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

(一)民办教育机构如果符合非营利组织免税条件,经认定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文)规定,其取得的以下五种收入可作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作了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且活动范围主要在中国境内;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9.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二、营业税相关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规定,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入学方式,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式。

(二)“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三)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超过规定标准和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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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10-04
  办学项目外方涉税适用政策:
  (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如前所述,合作办学项目中外国教育机构作为非居民纳税人,其来源于合作办学项目的收入就应该在我国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依据双边税收协定在未构成常设机构,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外国教育机构,按照《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以下简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应提交税务机关要求提交的证明资料。否则,不得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应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税款。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外国教育机构,应以外国教育机构来源于合作办学项目的收入扣除其与该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等支出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其中境外教育机构发生的与该项目有关的费用,需要提供境外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反之,则需依照税法规定,在税务总局规定的利润水平范围内,当地税务机关可以参考同行业或者类似行业的利润水平核定其利润率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按照《管理暂行办法》,合作办学项目外国教育机构非居民所得税应按纳税年度计算、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境内支付人为外国教育机构应纳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或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外国教育机构在项目所在地申报缴纳。
  (二)外籍教师个人所得税。对合作项目中外国教育机构派至我国境内任教的外籍教师等雇员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判断,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对来自与我国签有税收协定的国家,并且符合协定中“教师” 条款的外籍教师取得的教学收入,应就其取得的教学收入在协定规定期限内免征个人所得税。目前,协定中一般规定自其第一次到达之日起,三年内免予征税。二是对来自非协定国,或来自协定国却不符“教师”条款规定的外籍教师取得的教学收入,应根据税法有关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的判定标准,确定其纳税义务范围。
  (三)营业税。合作办学项目中外国教育机构提供教育劳务的收入可以分为如下几类:提供学历教育取得的教学收入、提供非学历教育取得的教学收入、提供学历证书及资格证书收取的证书费收入等。对于不同的收入来源,其适用的营业税政策也存在一定的差别。
  第一,提供学历教育取得的教学收入。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的规定,如果外国教育机构的确为项目毕业生学历教育,并能够提供我国承认的学历证书,则其取得的教学收入可认定为提供学历教育取得的收入,经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后,可免征营业税。外国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是否为学历教育,可根据国家统一编号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及相关合作办学项目协议条款进行判断。
  第二,提供非学历教育取得的教学收入。对不能同时满足《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及相关合作办学协议条款的合作办学项目,应认定为非学历教育。对外国教育机构取得的教学收入应根据营业税相关规定按“文化体育业”的税目缴纳营业税,税率为3%。
  第三,提供学历证书及资格证书收取的证书费。对外国教育机构在教学收入以外另行收取的学历证书费及资格证书费,可以认定为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营业税相关规定依“转让无形资产”税目营业税税率为5%。根据《新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上述三类收入,应由境内中间人或中方合作者代扣代缴纳应纳营业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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