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
我想知道,如果并未超出授权范围,但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谁为被告?

派出机构没越权的时候是由该派出机关自己做被告的。被授权机构的话,不越权时是自己,幅度越权仍自己,种类越权变上级。推荐你看林鸿朝的行政法88表,他专门讲司法考试行政法的,估计考过司法考试的人没有人不知道他总结的这个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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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11-20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第2个回答  2011-11-20
一般是法律法规授权,规章是不能授权的。第二,一般情况下也不会授权给内设机构,如果确实有,以该授权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组织为被告。
第3个回答  2011-11-20
也是被授权的执法机构,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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