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问题??

如题所述

唐朝后期的行政区划形成节度使、州(府)、县三级行政区划。节度使最早于唐玄宗前期设立,以驻守各道的武将称都督,都督带使持节的称节度使,不带者不称,开元、天宝时期共有十镇。在安史之乱结束后,为了安抚拥有兵权的安史降将,唐室册封他们为节度使。而为了防止他们叛乱,又在各地设置节度使。这些节度使掌控地方军事、政事与财政,又被称为藩镇。当中央衰退时,这些藩镇都呈现半独立的状态。唐德宗时期,河朔一带的藩镇叛乱,占领京师长安,唐德宗逃到汉中,最后是与藩镇妥协才平定乱事,这也使全国藩镇割据的局面加深。唐宪宗年间平定一些藩镇,使得各地藩镇继归顺中央,当时共有元和四十八镇。唐宪宗死后河北三镇又再度叛乱,但是中央系的藩镇大致上是服从中央。直到晚唐时期,唐朝因为黄巢之乱已经彻底崩溃,除京兆府和河南府外,其余都分成四五十个半读立的藩镇。最后唐朝就亡在新兴藩镇朱全忠的手中。而后的五代十国实际上是藩镇割据的延续而已。
节度使初置时,作为军事统帅,主要掌管军事、防御外敌,而没有管理州县民政的职责,后来渐渐总揽一区的军、民、财、政,所辖区内各州刺史均为其节制,并兼任驻在州之刺史。
安史之乱后,国中遍置节度使,多为安史之乱的叛将和平叛战事中崛起的军阀。各统一道或数州,军事民政,命官、征税,皆得独立,父死子继,自以世袭,号为留后而不待朝命。朝廷无力讨伐,往往姑息了事,承认其地位,世称藩镇,迄于唐亡。
三省六部制的特点在于分散了丞相及中央机构的权力,把相权“一分为三”,互相牵制;同时,又将尚书省权分六部,即限制了地方割据势力的产生和发展又推动部门牵制与机构运转,加强了皇权。唐宰相制无专政之弊。一度命令的颁发必须经过三省。其过程是先由中书省起草诏令,经门下省同意及副署,然后再交尚书省执行。而门下省对不当者,有权驳议。可见三省制把宰相职权划分为三,既可将相权彻底分化,又可以互相牵制,避免权臣专政。
因为三省分别掌管对诏令的制定、审核与执行,使原来独立的相权分属三个部门,结果往往造成相互掣肘、职责混淆,虽有政事堂之设以协调矛盾,然并未能收到预期效果。唐代宰相又失之名称过多,重床叠屋。“唐世宰相,名称尤为不正”,除了中书令、侍中、尚书令等原三省长官外,后来尚书仆射、参议得失、参知政事等等,“其名非一,皆宰相职也”,往往造成“有宰相之职,而无宰相之权;有宰相之权,未必有宰相之责”的流弊,及至中唐以后,乃导致宦官擅政、牛李党争等弊政追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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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12-23
唐初,中央的主要机构为三省、六部、一台、五监、九寺。地方上实行州县两级制。太宗时,又在州之上设道,作为监察区。

  三省六部制 三省为尚书省、门下省和中书省(隋称内史省),职掌与隋制同。尚书省下设吏、户(隋称民部)、礼、兵、刑、工六部,职掌亦与隋制相同。中央还另有殿中省和秘书省,但在中枢政治中的作用不大,故习称唐代是三省六部。

  三省长官起初均为宰相,共议国政。但由于尚书令权力太大遂以唐太宗曾任此职为理由,不再授人,而以左右仆射代行职权。左右仆射起初是当然的宰相,但后来要加“同中书门下”头衔才是宰相。由于中书令、门下侍中的名位较高,所以也不常设。于是就给其他官员加上“参预朝政”、“参议朝政”、“参议得失”,“同中书门下三品”、“同中书门下平章事”等头衔,担任宰相。宰相们平时在政事堂讨论军国大事。政事堂会议是协助皇帝统治全国的最高决策机构。宰相的权力分于三省,又由品级较低的官吏担任宰相,这就进一步削弱了相权,加强了皇权,但同时也更便于发挥整个统治集团的意志。

  一台五监九寺 一台即御史台,掌监察中央和地方官吏,参预大狱的审讯。五监即掌文教的国子监、掌皇家手工业生产的少府监、掌土木工程的将作监、掌制造军器的军器监和掌水利建设的都水监。九寺即掌礼仪祭祀的太常寺,掌皇室酒醴(lǐ李)膳羞的光禄寺,掌兵器仪仗的卫尉寺,掌皇族谱籍的宗正寺,掌皇帝车马和国家牧政的太仆寺,掌刑法断狱的大理寺,掌国宾、礼仪的鸿胪寺,掌国家仓廪储备的司农寺和掌财货,贸易的太府寺。

  州县和道 唐初的地方行政制度与隋朝基本相同,仍为州县两级制。州的长官为刺史,县的长官为县令,县下设乡,乡下设里。

  唐太宗时,为加强对地方的控制,把全国划分为十个监察区,称为道。时常派黜陟使或巡察使到各道巡察。唐玄宗时,又分全国为十五道,每道设采访使一人,督察所属州县。追问

能否根据问题有条理的回答,一大串我该如何节选

第2个回答  2014-12-23
对啊,是历史问题,问的是唐朝的行政体制,和权利体系,追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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