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秀勇在讲双务合同履行时出了个问题我不太理解。

他举了个例子:
甲乙买卖汽车,约定甲于4月1日先交付汽车,乙于5月1日交付购买汽车的价款。那么,到了6月1日的时候,甲既没有交付汽车,乙也没有支付价款。乙对甲说,让甲先交付汽车后乙再支付价款。甲能否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答案是能。
那么为什么。。。甲不本来就应该先履行乙后履行么?怎么甲还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甲乙都违约了,先前约定的日期已经过期了,就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了,所以甲乙都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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