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拯反应宋代的官府是?

如题所述

天圣五年(1027年):大理评事,知建昌县(不赴),监和州税(不赴)。

  景祐四年(1037年):大理寺丞,知天长县。

  康定元年(1040年):殿中丞,知端州。

  

庆历三年(1043年):监察御史里行,勾当东排案司。

  庆历四年(1044年):监察御史,权度支判官,三司户部判官。

  庆历六年(1046年):京东转运使。

  庆历七年(1047年):直集贤院,工部员外郎,陕西转运使。

  庆历八年(1048年):刑部员外郎,河北转运使(未及上任),三司户部副使。

  皇祐二年(1050年):天章阁待制,兵部员外郎,知谏院。

  皇祐四年(1052年):龙图阁直学士,河北都转运使,高阳关路都部署安抚使。

  皇祐五年(1053年):知扬州(后知庐州)。

  至和二年(1055年):兵部员外郎,知池州。

  嘉祐元年(1056年):刑部郎中,右司郎中,知江宁府(后权开封府)。

  嘉祐三年(1058年):右谏议大夫,权御史中丞兼理检使,领转运使、提点刑狱、考课院。

  嘉祐四年(1059年):枢密直学士,权三司使。

  嘉祐六年(1061年):给事中,礼部郎中(后礼部侍郎),三司使,枢密副使。

  嘉祐七年(1062年):礼部尚书(五月卒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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