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忙解答一道财经法规题目

某企业某年度有关财务资料如下: (1)全年销售收入3 000万元,营业外收入620万元,其中包括依法收取政府性基金200万元、国债利息收入20万元、直接投资A公司取得红利收益100万元、租金收入140万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160万元。(2)有关销售成本支出1 800万元,缴纳营业税150万元,增值税336万元,预缴企业所得税120万元。(3)管理费用280万元,财务费用100万元,销售费用220万元。 (4)营业外支出80万元,其中非公益性捐赠20万元。 已知:该企业上年度未弥补亏损12万元。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为25%。 要求:计算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答案是 应纳税所得额=3000+620-200-20-100-1800-150-280-100-220-(80-20)-12=678万元不太明白为什么租金收入140万元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160万元没有加进收入总额中?还有为什么营业外支出80万元要减去非公益性捐赠20万元?求解

关于收入你可能审题有误
全年销售收入3 000万元,营业外收入620万元,其中包括依法收取政府性基金200万元、国债利息收入20万元、直接投资A公司取得红利收益100万元、租金收入140万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160万元租金收入140和特许权使用费160已经包含在了营业外收入620万中,620=200+20+100+140+160.所以计税收入=3000+620-200-20-100

关于非公益性捐赠,因为非公益性捐赠不可税前扣除,因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要从可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中剔除,所以营业外支出可税前扣除的金额是80-2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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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01-17
你没看清楚题目吧?!“其中包括”,也就是说一开始的3000万里已经包含140的租金和160的特许权使用费了
3000+620-200-20-100 这个是(1)的计算(你的应该是写错3000成300了),政府性基金不征税,国债利息和红利免税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通过制定机构的公益性捐赠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并且还有扣除限额,非公益性捐赠不能再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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