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上,做了哪些努力,其成效如何

如题所述

长期以来,律师执业环境不尽如人意。律师的执业难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会见难。律师在刑事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没有得到充分保障。
2、调查取证难。律师参与诉讼调查取证困难很大。被调查对象大多不予配合,不愿为律师出证。
3、阅卷难。律师能查阅的刑事诉讼案卷材料少。在刑事案件的辩护中,律师往往只能查阅诉讼文书、鉴定技术资料和主要证据目录等材料,而对需要了解的证据资料和有关笔录等却看不到。
2007年10月28日第十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对原律师法进行了部分修订,并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新《律师法》),该次修订部分地修改了律师执业的相关权利,使得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比原来的更加广泛和合理,主要增加了下列内容:
新《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这是本次律师法修订的一大亮点,这也成为了律师在以后的刑事案件中更好的实现会见权的直接的法律依据。新《律师法》中的“有权”与旧《律师法》中的“可以”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实实在在地保障了会见权得以实现。 
新《律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相比于现行的《律师法》增加了许多的内容,完善了《律师法》关于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这在一定程度上再次强调了律师可以申请动用国家力量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
新《律师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相比于刑事诉讼法的“可以”而言,新《律师法》规定为“有权”,这无疑更加便于律师行使阅卷权,能够很好的避免侦查机关的刁难。
新《律师法》的颁布,使法律对律师执业权利保护日益加强,律师执业环境有所改善,律师执业权利保护意识日益增强,社会对律师作用的认识日益加深。总之,新修订的《律师法》实施以来,困扰律师执业的“三难”问题有所缓解,但仍未能从根本上得到扭转。要想根本上解决律师执业难的问题,还需修改现行《刑法》、《刑事诉讼法》中与新《律师法》内容发生冲突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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