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我买的是99年的二手多层房,是顶楼(一共7楼,无电梯)。当初看房的时候,基本没有看到什么问题,只是发现客厅天花板上与墙壁交界处有一狭长裂缝。等到交房后才发现,原本上家放沙发的后面地板与踢脚线之间也有很大的裂缝。(事先看房,不可能去看别人沙发后面的)并且整堵墙都是往内部凹陷的。请专业人士看过,说是房屋结构有严重问题(沉降很厉害)。建议我们找物业商量维修,最好能找到原开发商讨个说法。
我们买房是为了结婚的,但现在不能装修了,要等物业确定维修计划,这个最起码拖两个月!
但是在整个交易中,上家以及中介从没有提及这个问题。现在所有款都打给他们了,我有什么办法追究他们的责任吗?
如果找开发商讨说法,他们的责任是什么?如何索赔?
万分感谢!
如果不是该房屋本身质量问题的,房屋问题属于出售者在装修、使用过程中产生的质量瑕疵,非房屋固有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则出售者应当承担相应的修复或者赔偿责任。如果购房者在实地看房的时候就已经发现该房屋存在一些质量问题,比如房屋的天花板因水泥质量问题有轻微开裂现象的。一般双方都会针对这个问题事先协商。因此无论是明显质量瑕疵还是隐蔽质量瑕疵,如果出卖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经明确告知存在质量问题,但购房人坚持购买,对此出卖人也不再负任何责任。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是可以免除出售者的责任的。如果该房屋的质量问题属于房屋本身固有的,比如房顶漏水,墙体开裂等等。则购房者可以以房屋人的身份向开发商主张保修以及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超出保修期,则可以请求小申请启动维修资金维修。本质上不是购买的房屋本身质量问题,而是由于外力第三方导致涉案房屋问题,则是一个侵权问题。谁破坏谁维修,谁负责。同时也可以向法院请求侵权方停止侵权,从而请求赔偿损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因此合同法中对于因质量问题提起解除合同的前提是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具体到房屋买卖合同中,买房的合同目的实现房屋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如果房屋的质量问题致使房屋无法在市场上交易或者无法实现他的正常生活和居住的使用价值,就可以认定该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而对此主张解除合同的买房应当负举证责任。对于责任的承担方式,我们认为也应当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一条具体规定如下: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谢谢,楼上回答,不过撤销合同,估计胜算不大,而且房子主题并没有太大的毛病,比如倾斜,漏水等。还是想知道,如何投诉开发商,或者能够争取更大的权益
看看物业维修基金吧 那玩意比投诉开发商机会大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