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市术语“三来一补”是什么意思

如题所述

  1、三来一补:是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及补偿贸易的统称。所谓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是指由外商提供原料、技术、设备,由中国大陆企业按照外商要求的规格、质量和款式,进行加工、装配成产品交给外商,并收取加工劳务费的合作方式。目前实际操作中,通常外商与中方村镇经济发展公司或其他有加工贸易资格的经济组织订立加工装配业务合同,并办理加工装配工厂的设立登记,由中方委派厂长、财务或关务,外商出资金、设备、技术及来料、来样、来件并组织生产加工,出口后按月根据企业规模或外汇工缴费的一定比例向中方单位上缴统筹费及相关的管理费用。
  2、股市上三来一补一般指的是有三来一补业务的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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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7-08-03
在我国改革开放初,特别是在广东珠江三角洲一带,开展三来一补业务,对提高我国出口产品的技术、改善产品质量、扩大出口、增创外汇、解决剩余劳动力等方面都作出了很大的贡献。但后来由开展三一补业务转变为举办三来一补企业,特别是三来一补企业完全由外方经营管理,成为目前现在普遍意义上的三来一补企业后,其法律问题也就暴露出来。三来一补企业的企业性质是什么?三来一补企业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等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成为难点。各方专家学者的意见莫衷一是,在理论上出现了激烈地争论。下面笔者对三来一补企业是否有诉讼主体资格,通俗地说就是有没有权利上法庭,这一问题作一简要阐述。
一、我国“三来一补企业”的历史演变
三来一补企业历史演变是从经营三来一补业务开始的。实际上,在我国改革开放初还不存在三来一补企业,但三来一补的业务早已开展起来。三来一补业务是指我国企业与国外企业之间进行的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四种经济合作方式的总称 。1979年9月3日国务院发布《开展对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办法》中就有对三来一补业务的规定:其主要精神是由外方提供原材料、零件或设备,由我国工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由外方销售,中方工厂收加工费或以加工费偿还设备价款,也可采用其他灵活的形式。1993年6月1日广东省根据本省的实际情况也制定了《广东省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条例》,该条例规定的仍然是中方工厂承接外方要求加工、装配的业务。中方与外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涉外的加工承揽关系;补偿贸易则是分期付款,以货易物的涉外买卖关系。这种情况下,中方的承接加工贸易的企业是国内的独立企业法人。毫无疑问,其债权债务自行承担,三来一补业务仅仅是其的一种特殊的涉外经营方式。
随着三来一补业务的迅速上升,原来的国内企业无论从数量上还是质量上已远远不能满足三来一补业务的要求,则出现了外方要求到内地开办加工企业。开始时,由外商与当地的企业或村委会等其他组织合办加工企业,由外方提供机器设备、原材料、配件、负责外销;由中方的组织提供厂房、土地、劳动力和其他经营条件,由此成立的企业称为三来一补企业。其中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请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发三来一补企业的营业执照,并得到同意批准的三来一补企业就是这种中方和外方公司共同提供条件、共同经营管理、合作举办的三来一补企业 。但当时由于中方管理效率低下,无法满足外方的管理要求,后来的三来一补企业干脆由外方独自经营,中方提供的厂房土地均作租赁,人员也由外方自行聘用,而中方只留名义厂长作为联系当地政府部门,办理有关政府管理方面的事务。三来一补企业发展至此,才是今天普遍意义上俗称的“三来一补企业”。
二、“三来一补企业”的概念和法律性质
顾名思义,三来一补企业即是因三来一补业务而产生的以三来一补为主要业务成立的企业或实体。当然,这样的定义只说明了三来一补企业的经营范围,并没有揭示其不同与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律属性。本文所要论述的“三来一补企业”是指现在普遍存在的完全由外方公司提供机器设备、原材料、辅料等其他财产并由外方公司独自经营管理、中方不参与投资和经营管理的经营三来一补业务的工厂或经济实体。但其是否是真正意义上的企业,还要看其是否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条件。为论述方便,暂时称其为“三来一补企业”。
其法律特征显而易见:一是涉外性;二是财产所有权完全属外方;三是主要经营外方的三来一补业务;四是产品出口外销;五是由外方直接经营管理,中方人员作为雇员提供协助。此时的三来一补企业与当初的涉外承揽加工业务的中国内资企业和后来的由中方出资厂房,参与经营管理的三来一补企业在法律关系上已有了很大的区别。
从工商行政管理上来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给东莞市工商局关于批准登记三来一补企业的批复中可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同意批准登记的是中方以厂房或土地作为出资参与经营管理的三来一补企业;而并不是目前普遍存在的完全由外方公司投资、没有中方投资和参与管理的三来一补企业 。由此看来,现在普遍存在的三来一补企业的机器设备的所有权属外方公司,人员由外方公司聘请,管理也是外方公司,其经营的业务也完全是由外方公司提供的加工业,而厂房、土地则属中方有关组织。由此看来,“三来一补企业”尽管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了营业执照。但其已完全不符合一个现代企业的最基本条件即无承担经济交往中的责任、义务的能力,给其定义为“企业”实属不妥。笔者认为:现在的“三来一补企业”实际上已演变为外方公司在中国大陆直接投资的加工场或独立车间,已不符合现代企业的性质特征,不属于现代企业形式的任何一种,其法律地位最多只能是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2个回答  2007-08-02
来 料加工
来 件装配
来 样加工
中小型 补 偿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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