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在批捕后侦查阶段能否无罪释放

一个产妇大出血死亡,公安局根据省医学会的专家意见定为医疗事故罪拘留医生。上周末检察院批捕。但是本周一我们通过卫生局向医学会做申请函,并得到回复函:1这个专家意见不是医疗事故鉴定2这个专家意见不具备事故鉴定的法律效力。请问现在公安局收到这个回复函后,是否定罪的立足点就没了?那能否直接放人?如果不能,请问流程是怎么样的?
刚才您回答我问题,我想追问不小心就采纳了,我还想问无罪释放还需要通过检察院或者市委领导批复吗?
谢谢您!

  有可能。只要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在侦查阶段就可以撤销案件。或者是在侦查阶段发现嫌疑人根本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是别人所犯的罪行。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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