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产权70年后以后怎么办?

如题所述

解读70年产权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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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9-28

如果房子期满,房子仍然是你的,只需缴纳土地税。

财产权是指使用房屋占有的土地而不是房屋所有权的权利。国家规定城市建设用地属于国家所有,个人和企业可以使用和交易补偿用地。使用房屋的权利是计算日期的70年。只要购房者有合法的产权证明,房子就是私有财产,不属于国家。只要房子还在那里,个人就拥有房子的所有权。

城市房地产管理局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期满后,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合同。除依照公共利益收回土地外,应当予以批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续期,应当续期,并按照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扩展资料:

《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是:

第四十二条集体所有的土地、单位、个人住房和其他不动产,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为公共利益征收。

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缴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土地附着物和幼苗补偿费,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以保障征地农民的生活,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对被征收的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和其他不动产,依法给予拆迁补偿,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收人的生活条件。对个别房屋征收的案件进行调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挪用、私分、扣缴、拖欠赔偿费。

第一百四十八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前,公益性要求提前收回土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赔偿土地上的房屋和其他不动产;相应的转移费应予退还。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的第一百四十九个期限,应当自动续期。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后的续期,依法处理。对土地上的房屋和其他不动产所有权有约定的,依照约定办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一百五十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被消灭的,出让方应当及时注销登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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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8-09-24

房屋产权70年以后会主动续期。

根据《物权法》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的,将自动续期。可以由房屋业主联名提出,补交土地出让金,这个价格应该低于同类的土地出让金的价格,类似于成本价和市场价的差额。

另外,如果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房产由国家无偿收回。房屋所有权也就自然消失。

扩展资料

我国的房屋制度,土地和土地上面的房屋是具有不同的所有权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区别就在于:房屋所有权(即房产权)是的,没有期限限制,只要房产没有完全毁损灭失就能一直享有,“房产证里是没有期限登记栏的”;而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比较常见的是40年、50年和70年。

也就是说房子的所有权是的,只要房子不塌,这房子就一直是产权人的,但土地是国家的。根据项目的立项不同,租用国家土地的周期也不同:像住宅用地产权为70年,工业、科教文卫体综合类用地产权为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产权为40年。

参考资料:房屋产权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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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8-09-12

补交土地出让金,自动续期

1、《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2、一种是房子的土地使用权限满了,可以选择去相关部门延长土地使用权限。

3、具体的做法是由所有业主联名提出,补交土地出让金。

4、另外一种情况是国家收回你的土地和房屋,这种情况一般会对业主进行相应补偿。

5、类似于用拆迁安置的办法解决。

扩展资料

土地使用权

是国家向组织、机构及个人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和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在出让时根据开发类型分为不同的使用年限,包括:民用住宅建筑用地,商用建筑用地,工业用建筑用地。按建筑用类型有所不同,一般民用住宅建筑权属年限为70年,商用房屋建筑权属年限为40年。

房屋所有权

属于个人产权,是私有财产权的一种,是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保护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条 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其年限是永久的。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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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个回答  2018-09-06

①延长土地使用权期限。这种情况的话可以由房屋业主联名来向当地的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补交土地出让金,当然这个价格应该低于同类的土地出让金的价格,类似于成本价和市场价的差额。

②如果是根据规划需要,国家需要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的。那么业主也可以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用类似拆迁安置的办法解决。

拓展资料

1、我国《物权法》第149条对房屋产权到期后的情况有规定:

①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限的时间届满的,可以自动续期。

②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不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城市房地产管理》中的第21条也有规定:

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年限届满后,如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可以在期限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众利益收回该土地的外,其他续期申请应当予以批准。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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