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所述
都察院,明清时期官署名, 由前代的御史台发展而来,主掌监察、弹劾及建议。与刑部、大理寺并称三法司,遇有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审,亦称“三司会审”。
明洪武十五年(1382年)改前代所设御史台为都察院,长官为左、右都御史,下设副都御史、佥都御史。又依十三道,分设监察御史,巡按州县,专事官吏的考察、举劾。明代都察院不仅可以对审判机关进行监督,还拥有“大事奏裁、小事立断”的权利,为最高监察机关。
清代改以左右副都御史专为总督、巡抚的国衔(明代,都御史、副都御史都兼用作加衔),以方便其行事。至雍正元年(公元1723年),又以六科给事中并入。乾隆十三年(1748),废左佥都御史。清代都察院是法纪监督机关,既审核死刑案件,另外参加秋审与热审,还监督百官。
作为明清监察制度的主要实施者,都察院在维护封建统治正常秩序和保障封建国家机器平稳运转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扩展资料
都御史,职责专属纠察、弹劾百官,辩明冤枉,提督各道,是天子耳目风纪的部门。所有大臣奸邪、小人结党、作威福乱政的,便弹劾他。
所有百官卑劣贪鄙败坏官纪的,便弹劾他。所有学术不正、上书陈言变乱现成章法、企图进用的,便弹劾他。遇上朝觐、考察,同吏部主管确认贤能与否、官员升降。大案件重囚犯在外朝会审,与刑部、大理寺公平判决。此官奉敕内地,安抚外地,各自专奉敕命行事。
顺治元年(公元1644年)改承政为左都御史,参政为左副都御史。三年规定左副都御史满、汉各2人。五年则定左都御史满、汉各1人。右都御史,为总督兼衔。
右副都御史为巡抚、河道总督、漕运总督兼衔,都不设专员。左都御史是都察院的主管官员,《清史稿·职官志二》说:“左都御史掌察核官常,参维纲纪。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都察院
都察院主掌监察、弹劾及建议。
明洪武十五年(1382年)改前代所设御史台为都察院,长官为左、右都御史,下设副都御史、佥都御史。又依十三道,分设监察御史,巡按州县,专事官吏的考察、举劾。明代都察院不仅可以对审判机关进行监督,还拥有“大事奏裁、小事立断”的权利,为最高监察机关。
清代改以左右副都御史专为总督、巡抚的国衔(明代,都御史、副都御史都兼用作加衔),以方便其行事。至雍正元年(公元1723年),又以六科给事中并入。乾隆十三年(1748),废左佥都御史。清代都察院是法纪监督机关,既审核死刑案件,另外参加秋审与热审,还监督百官。
作为明清监察制度的主要实施者,都察院在维护封建统治正常秩序和保障封建国家机器平稳运转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