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司,大理寺,各是干什么的?为什么刑部的案子经常交由他们会审?

如题所述

明代,中央司法机关为刑部、大理寺、都察院,称三法司。

其中刑部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洪武元年置,最初设四子部,其后机构设置经多次变动至最后发展为一司务厅,一照磨所,十三清吏司。其职掌为:“刑部尚书、左右侍郎,掌天下刑名及徒皂、勾复、关禁之政令。”相当于现在的最高法院。

大理寺掌复核,吴元年,置大理寺,其后屡罢屡革,至永乐初年始确定。其设官,据《大明会典》载:“大理寺正官,卿一员,左右少卿二员,左右寺丞二员。”[45]其职掌,据《诸司职掌》载:“本寺官其所属左右寺官,职专审录天下刑名。凡罪有出入者,依律照驳。事有冤枉者,推情辩明。务必刑归有罪,不陷无辜。” 也具有现在最高法院的一些职能。

督察院是国家最高监察机关,兼理刑名,亦拥有司法审判权。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两名,左、右副都御史两名,左、右佥都御史各两名。(系依据万历十五年颁行之《大明会典》)下设十三道,但十三道监察御史非都御史的属官,可以相互参劾,不受其约束。都御史的职权为:“都御史,职专纠劾百司,辩明冤枉,提督各道,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凡大臣奸邪、小人构党、作威福乱政者,劾。凡百官猥茸贪冒坏官纪者,劾。凡学术不正、上书陈言变乱成宪、希进用者,劾。遇朝觐、考察,同吏部司贤否陟黜。大狱重囚会鞫于外朝,偕刑部、大理谳平之。其奉敕内地,拊循外地,各专其敕行事。”相当于现在的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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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11-10
司法制度。清制,凡是死罪中应处斩、绞的重大案件,在京的由三法司会审,在外省的由三法司会同复核。在京的会审之案,先由“小三法司”即大理寺左、右寺官及都察院有关道监察御史到刑部与承审司官一起会审录问,叫做“会小法”。审毕,小三法司各以供词呈报堂官。然后,大理寺堂官(卿或少卿)、都察院堂官(左都御史或左副都御史)挈同属员再赴刑部,与刑部堂官(尚书或侍郎)一起会审犯人,谓之“会大法
官署名。相当于现代的最高法庭,掌刑狱案件审理。秦汉为廷尉,北齐为大理寺,历代因之,清为大理院。
  秦、汉时以廷尉主刑狱,审核各地疑狱重案。汉景帝、汉哀帝、东汉末汉献帝、南朝梁武帝四次改为大理,均仍复旧。北齐定制,以大理寺为官署名,大理寺卿为官名。隋以后沿用。大理之意:古谓掌刑曰土,又曰理。汉景帝加大字,取天官贵人之牢曰大理之义。大理寺所断之案,须报刑部审批。凡遇重大案件,唐制由大理寺卿与刑部尚书、侍郎会同御史中丞会审,称三司使。明、清由大理寺、刑部、都察院会审,称三法司。决狱之权三在刑部,但大理寺不同意时,可上奏也裁。大理寺卿官秩,隋初为正三品,炀帝改从三品,唐同。明、清均正三品。可参与朝廷大政会议。清光绪二十四年(1898),一度并入刑部,旋复旧。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改为大理院。
  大理寺旧置判寺一人,兼少卿事一人。建隆三年,以工部尚书窦仪判寺事。凡狱讼之事,随官司决劾,本寺不复听讯,但掌断天下奏狱,送审刑院详汔,同署以上于朝。详断官八人,以京官充, 国初,大理正、丞、评事皆有定员,分掌断狱。其后,择他官明法令者,若常参官则兼正,未常参则兼丞,谓之详断官。旧六人,后加至十一人,又去兼正、丞之名。咸平二年始定置。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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