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教师属不属于国家公务人员??有什么法律依据没有??

如题所述

中国刑法规定的一类犯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玩忽职守,危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这类犯罪使国家的政策、法律的贯彻实施受到破坏,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削弱国家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甚至造成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经济建设的重大损失。本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这里说的“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企业、事业单位”指生产、建筑、运输、财贸、文教、卫生、科研等单位;“依照法律从事公务”,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经人民选举或国家委任、聘用,从事国家管理或教育、科研、医疗等专业活动。这类工作人员,无论常任职或临时职,编制内或编制外,只要是在依法从事公务,都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普通工人、社员,已退职、退休的人员,以及集体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渎职罪的主体,但可作为渎职罪的共同犯罪人。本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必须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活动相联系,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玩忽职守为特征。虽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但其行为与执行职务无关,就不可能构成渎职罪。本罪的主观方面就多数罪来说必须是出于故意;但个别罪如玩忽职守罪则是出于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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