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后继续工作,三年后辞职,还能拿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吗

如题所述

可以。但有个前提是当时必须认定工伤(有认定工伤决定书)并已经做过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鉴定)并有相应等级(1-10级,1-4级不得解除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5-6级一个档,7-10级一个档)。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伤残等级分为10个级别。
各级别待遇我也弄上来得了: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必须是解除劳动关系后才能领取,而且这两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各处的标准略有差别,具体得到企业注册地(或工伤事故发生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咨询的为准。
个人观点,供参考。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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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02-08
当然可以拿到的。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费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来就是在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才该享受的工伤待遇。
2、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给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4、你可以在网上查当地省份《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可以看到当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
第2个回答  2014-02-08
做梦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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