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治制度的选举制度

如题所述

在朝鲜,民主的选举法制度是通过有关地方权力机关议员选举和中央权力机关议员选举的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而树立的。
年满17岁以上的一切公民,不分性别、民族、职业、居住期限、财产状况、文化程度、党派、政见和宗教信仰,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最高人民会议和地方人民会议的议员都根据普遍、平等、直接选举的原则,以秘密投票方式选出。
地方权力机关议员选举法规有《北朝鲜临时人民委员会第二次扩大会议关于面、郡、市及道人民委员会委员选举的决议》(北朝鲜临时人民委员会决议1946年9月5日)、《关于北朝鲜面、郡、市、道人民委员会委员选举的规定》、《关于北朝鲜面及里(洞)人民委员会委员选举的规定》(北朝鲜临时人民委员会决议1947年1月7日)。
这些选举法总括起来规定了选举的根本原则、选民名册制定程序、选区和小选区、候选人推选程序、选举程序和选举结果的确定程序等保障民主选举的一切规范。这些选举法的重要特点是把根据普遍、平等、直接的原则,以秘密(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的民主选举原则加以法律化,在选举中尽量为人民谋方便。
选举法在我们共和国历史上第一次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规定由人民自己直接选出人民的忠仆。据此,总选民的99.6%参加了选举。赞成投票的比率,道人民委员会选举为97%,市人民委员会选举为95.4%,郡人民委员会选举为96.9%。
在中央权力机关议员选举法规中代表性的是《关于北朝鲜人民会议议员选举的规定》。
据此法自1947年2月17日至20日进行的中央权力机关议员选举,根据民主原则以道、市、郡人民委员会代表5比1的比率,用秘密(无记名)投票方法实施。
选举结果,包括劳动党代表86名、民主党代表30名、青友党代表30名、无党派代表91名在内的237名(其中妇女34名、企业家7名,商人10名,手工业者4名,宗教徒10名)各阶层代表成为中央权力机关议员。
通过各阶层代表被选为议员的事实和广大群众参加选举投赞成票的事实,可以充分了解朝鲜制定和实施的选举法是最正确地反映人民通过选举行使自己政治权利的要求的法律、民主的选举法。
由于树立了选举法制度,朝鲜人民就有了牢牢地掌握自己的主权,尽情行使自己的政治权利、享受自由的可靠的法律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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