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税务稽查都查哪些方面呢?

如题所述

税务稽查是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的行政执法行为。

  一、增值税

  (一)进项税额

  1.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有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或票面所记载货物与实际入库货物不一致的发票用于抵扣。

  2.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运输业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有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的货物(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劳务)所发生的运费抵扣进项;是否有与购进和销售货物无关的运费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是否有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抵扣进项;是否存在以开票方与承运方不一致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是否存在以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等情况。

  3.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开具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具体包括:扩大农产品范围,把非免税农产品(如方木、枕木、道木、锯材等)开具成免税农产品(如原木);虚开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虚开数量、单价,抵扣税款)。

  4.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废旧物资发票是否真实合法。

  5.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否真实合法;进口货物品种、数量等与实际生产是否相匹配。

  6.发生退货或取得销售折让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7.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的货物(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劳务)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8.是否存在将返利挂入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等往来账或冲减营业费用,而不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

  (二)销项税额

  1.销售收入是否完整及时入账:是否存在以货易货、以货抵债收入未记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产品不开发票,取得的收入不按规定入账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收入长期挂账不转收入的情况;是否收取外单位或个人水、电、汽等费用,不计、少计收入或冲减费用;是否将应收取的销售款项,先支付费用(如购货方的回扣、推销奖、营业费用、委托代销商品的手续费等),再将余款入账作收入的情况。

  2.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的情况: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如用于内设的食堂、宾馆、医院、托儿所、学校、俱乐部、家属社区等部门,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无偿捐助、赠送及将外购的材料改变用途对外销售等,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

  3.是否存在开具不符合规定的红字发票冲减应税收入的情况: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开具的红字发票和账务处理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4.向购货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例如手续费、补贴、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运输装卸费等等)是否按规定纳税。

  5.设有两个以上的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用于销售,是否作销售处理。

  6.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押金是否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7.是否有应缴纳增值税项目的业务按营业税缴纳。

  8.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是否依法纳税:对增值税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征税的行为是否按规定纳税;从事货物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是否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9.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对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是否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10.按照增值税税法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代购货物、代理进口货物的行为,是否缴纳了增值税。

  11.免税货物是否依法核算:增值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有无擅自扩大免税范围的问题;兼营免税项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免税额、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是否准确。

  二、企业所得税

  各项应税收入是否全部按税法规定缴税,各项成本费用是否按照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税前列支。具体项目应至少涵盖以下问题:

  (一)收入方面

  1.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是否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从境外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所得是否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税计税。

  3.持有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份(限售股),在解禁之后出售股份取得的收入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企业取得的各种收入是否存在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计税问题。

  5.是否存在利用往来账户、中间科目如“预提费用”等延迟实现应税收入或调整企业利润;收取的授权生产、商标权使用费等收入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6.取得非货币性资产收益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7.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作纳税调整。

  8.是否存在各种减免流转税及各项补贴、收到政府奖励,未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9.是否存在接受捐赠的货币及非货币资产,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0.是否存在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未按地区税率差补缴企业所得税。

  (二)成本费用方面

  1.是否存在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虚增成本。

  2.是否存在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支成本费用。

  3.是否存在不予列支的“返利”行为,如接受本企业以外的经销单位发票报销进行货币形式的返利并在成本中列支等。

  4.是否存在不予列支的应由其他纳税人负担的费用。

  5.是否存在将资本性支出一次计入成本费用:在成本费用中一次性列支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未作纳税调整;达到无形资产标准的管理系统软件,在营业费用中一次性列支,未进行纳税调整。

  6.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范围、是否符合合理性原则、是否在申报扣除年度实际发放。

  7.是否存在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8.是否存在超标准、超范围为职工支付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未进行纳税调整。是否存在应由基建工程、专项工程承担的社会保险等费用未予资本化;是否存在只提不缴纳、多提少缴虚列成本费用等问题。

  9.是否存在擅自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

  10.是否存在未按税法规定年限计提折旧;随意变更固定资产净残值和折旧年限;不按税法规定折旧方法计提折旧等问题。

  11.是否存在超标准列支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未进行纳税调整等问题。

  12.是否存在擅自扩大研究开发费用的列支范围,违规加计扣除等问题。

  13.是否存在扣除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金等支出。

  14.是否存在从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未进行纳税调整;是否存在应予资本化的利息支出;关联方利息支出是否符合规定。

  15.是否存在已作损失处理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收回的,未作纳税调整;是否存在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补偿的部分,未作纳税调整。

  16.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扣除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将回扣、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计入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收取对象是否是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机构及个人;税前扣除比例是否超过税法规定。

  17.是否存在不符合条件或超过标准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未进行纳税调整。

  18.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管理性的服务费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以合同(或协议)形式明确了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母公司是否提供了相应服务;子公司是否实际支付费用。

  19.是否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视同经营性租赁,多摊费用,未作纳税调整。

  20.是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改变用途后,是否进行纳税调整。

  (三)关联交易方面

  是否存在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

  (四)扣缴预提所得税

  境内企业向境外投资股东分配股利,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

  实用,税务稽查的几个重点!

  三、个人所得税

  重点检查以各种形式向个人支付的应税收入是否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一)为职工发放的年金、绩效奖金。

  (二)为职工购买的各种商业保险。

  (三)超标准为职工支付的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

  (四)超标准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五)以报销发票形式向职工支付的各种个人收入。

  (六)车改、通信补贴。

  (七)为职工个人所有的房产支付的暖气费、物业费。

  (八)股票期权收入。实行员工股票期权计划的,员工在行权时获得的差价收益,是否按工薪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九)以非货币形式发放的个人收入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

  (十)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

  (十一)赠送给其他单位个人的礼品、礼金等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十二)是否按规定履行全员、全额代扣代缴义务。

  四、房产税

  (一)土地价值是否计入房产价值缴纳房产税。

  (二)是否存在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施未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三)未竣工验收但已实际使用的房产是否缴纳房产税。

  (四)无租使用房产是否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五)应予资本化的利息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五、土地使用税

  土地实际面积与土地使用证存有差异情况下,是否按照土地实际面积缴纳土地使用税。

  六、印花税

  (一)是否混淆合同性质,从低适用税率或擅自减少计税依据,未按全部所载金额计税,将应税凭证划为非税凭证,漏缴印花税。

  (二)是否应纳税凭证书立或领受时不进行贴花,而直到凭证生效日期才贴花,导致延期缴纳印花税。

  (三)增加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后是否补缴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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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09-28
 1、收入方面:主要是查该入帐的是否全部入帐,特别是往来款项是否还存在该确认为收入而没有入帐。
  2、成本方面:主要是成本结转与收入是否匹配,是否有多结转的情况存在。
  3、费用方面:主要是计提项目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多提情况存在(特别是与工资有关的项目);列支渠道是否正确(特别是与项目有关的);按实扣除项目是否计算正确(特别是招待费项目);
  4、缴税方面:除主税种要核查外,还有其他的小税种是否都已按规定缴纳,如房产税、、印花税、等等。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21-09-28
由于企业的性质不同,所查的重点也不同,稽查人员的偏好也不同。
举例说明:
工业企业,先看近三年的报表,收入 成本 费用变化率,税务有专门的软件根据数据能分析出疑点,比如预收账款,长期有大额那么是否有未确定收入的情况,往来账长期挂是否有特珠事项。 成本与收入的匹配,费用的摊销是否合法,废料的处理,成本计算的一致性;
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开发成本,财务费用间接费用等
人力资源企业,查合同,有无虚开劳务发票情况
如果愿意说具体些,可再探讨。
第3个回答  2023-06-27
1.私户收款来隐瞒销售收入
企业利用私户、微信、支付宝等收取货款来隐藏部分收入,金税四期不仅仅通过企业申报的数据来对比指标是否异常。可能还会通过上下游企业相关购销数据、同行业收入、成本、利润情况等来稽查是否存在偷税漏税。
2.虚列成本费用
毛利率远低于高行业,结转成本虚高,虚构大量费用入账,如公司没有车,却存在大量的加油费,差旅费、会议费、咨询费费比异常等。
3.利润异常
利润表里的利润总额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的利润总额差异过大。净利润率远低于同行。
4.利用“税收洼地”和关联交易等逃避税行为
利用税收洼地的税收优惠政策,注册“空壳公司”,来取得税收返还。关联交易存在价格上的不公允。
5.库存账实不符
库存账实差异过大,特别是账上库存金额大,而实际库存小,存在库存已销售未做收入申报纳税。
6.私户流水过大
大量用私户发工资,收销售款来偷税漏税。
7.税负异常
公司税赋率长期低于行业平均税赋率,例如商业批发企业税赋率在1%左右。企业实际税赋在0.5%左右。
8.企业的社保参保人数与个税申报人数不符
社保申报人数与实际在职人数不符,与个税申报的人数与社保申报人数不符。
第4个回答  2022-05-09
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代表国家依法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的一种形式。税务稽查的依据是具有各种法律效力的各种税收法律、法规及各种政策规定,包括日常稽查、专项稽查和专案稽查。在日常工作中,企业可能涉及税务风险方面的内容很多,比如发票风险、增值税风险、往来账目风险、纳税申报风险等都可能引来税务稽查。
税务稽查的重点有哪些?
01|虚开发票
现在国家已经打造了最新税收分类编码和纳税人识别号的大数据监控机制,虚开发票一旦被稽查,除了补缴税款,构成犯罪的,更要承担刑事责任。
02|公转私
《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表示:严惩虚构支付结算,公转私、套取现金,支票套现。
03|骗取出口退税
税务总局、公安部、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在内的四部门联合预防和打击违反税收法规,采取以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04|增值税零申报
作为一些企业常用的手段,增值税零申报也是税务稽查的重点对象。零申报持续时间一旦达到6个月,税务机关就会对企业展开分析调查,确认企业是否存在隐匿收入等问题。
05|虚列人员工资
针对人员工资,税务机关会从工资支出凭证、企业职工人数、薪酬标准等方面严查工资费用。
06|税收优惠企业认定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也是税务机关清查的重点。
07|税负率异常
税务异常一直以来都是税务稽查的重点,如果企业平均税负上下浮动超过20%,税务机关就会对其进行重点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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