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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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新加坡的个人所得税率是全球最低之一。

所得税率是以前一年的收入扣除 适当项目后,以累计式征税。

税率介于2%至28%。新加坡也提供一些税务回扣项目例如:抚养父母、专业 术课程学费和人寿保险保费。持有就业准证或工作准证,一年在新加坡居住或工作超过183天的非公民必须缴付所得税。所有在新加坡赚得的收入和从海外汇回来或带进来的收入都 需缴税。新加坡赚取和缴税的海外收入,可以因为缴交了海外税款而获得减税。一些指定的海外收入所缴交的海外税款可以获得单方面的税收抵免。在其他国家缴交的税款也可以在英联邦免税或和许多国家签署的避免双重课税协议下,获得抵免。

工作准证

人力部的工作准证处负责管理客工在雇用外国劳工法令下的就业情况。在法令下,任何雇主如果有意聘用月薪不超过S$2,000 的外国劳工,必须向工作准证处申请工作准证 (又称R准证)。新加坡永久居民不需要工作准证。

工作准证持有者的就业情况,受到劳工税和各行业的客工数顶限等方面的管制。

就业准证

新加坡现已和38个国家达成全面协议,它们包括:澳洲、加拿大、丹麦、德国、印度、印尼、以色列、日本、韩国、卢森堡、马来西亚、墨西哥、荷兰 、 新西兰、中国、菲律宾、南非、瑞士、台湾、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英国和越南 。

就 业 准 证

新加坡就业准证分两种:P准证:给拥有受认可的专业资格,月薪超过S$3,500 的专业人士。Q准证:给拥有被认可的资历,月薪超过S$2,00的人士。P准证又分为P1和P2准证,P1准证发给月薪超过S$7,000的专业人士。P2准证发给月 薪介于S$3,500至S$7,000之间的专业人士。Q准证也分为Q1和Q2两种,Q1准证发给月薪超过S$2,000(但低于S$3,500)且持有受认可学历的人士。对不完全符合Q1 准证资格的人士,当局只在特殊情况下发Q2准证。

就业条件

雇用法令规定受雇条件,并指明雇主和雇员的权利与职责。除了担任经理、执行级或机密职位的人、海员、佣人以及在政府或法定机构工作的人,每个雇员都包括在法令的范围内。法令的某些条例只适用于月薪不超过S$1,600的雇员。
一般新加坡人每天工作8小时,或每星期工作44小时。超时工的薪金是按每小时发出的薪金的至少一倍半。雇员在公司服务的第一年里获得7天年假。之后。他们每连续在公司服务12个月,就会获得一天的额外年假,以14天为顶限。一年有11天的有薪公共假期。法令下设定的其他有薪福利包括:

病假:一般是14天,但雇员必须已服务6个月。申请病假时必须出示由诊疗所或医院发出的医生证明书。怜悯假: 雇主一般会赋予亲人去世的雇员至少3天的怜悯假。

婚假:通常是3天。

分娩假:若女雇员已服务超过180天,每分娩一个小孩便可得到8周的分娩假。有些公司也给男雇员3天的父假。

公积金制度

现在新加坡人的平均寿命正在延长,一个60岁的新加坡人预料可活多2000。为年老计划是重要的. 公积金帮助工人即使在停止工作后也能在财务上自立 。

中央公积金

中央公积金在1955年设立,为退休和失去工作能力的工人提供财务和保障. 这些年来,公积金已成为一套全面的社会保障储蓄计划,不只照顾存户的退休,购屋和保健需求,也通过保险计划为公积金存户和他们的家属提供 财务保障。
雇主和雇员都必须为雇员的公积金户头存入款项。55岁以下工人的缴交率是 工资的40%,雇主和雇员各交一半。根据每月的S$6,000工资限计算,雇主和雇 员的最高缴交额各为S$1,200。

55岁以上公积金存户的缴交率如下:55岁以上至60岁者交20%(雇主与雇员分别 缴交雇员工资的7.5%和12.5%),60岁以上至65岁者交15%(各交7.5%),65岁以上者 交10%(各交5%)。

公积金户头

普通户头储蓄可用作退休,购屋,购买公积金报单,投资和教育 。

保健储蓄户头储蓄用来支付医院费和获批准的医药保健费 。

特别户头储蓄保留作为年老及应急之用 。

1992年 7月 ,公积金计划扩大以包括每年净营收入超过S$2,400的自雇人士。

只要将收入的6%至8%存入保健储蓄户头,自雇人士便可以更其他存户一样享 有保健利益。

公积金存户的公积金储蓄获得和市场利率相应的利息,即四大银行12个月 定期存款和月底储蓄利率的平均数,利率每个月调整一次。

中央公积金法令保证存户获得至少2.5%的利率。那些用作退休和较长期的储 蓄,如特别与退休户头的储蓄,可获得平时公积金利率以上的额外1.25百分 点。

公积金提款

公积金存户在以下情况下提取公积金储蓄:

年龄达55岁

永久离开新加坡和西吗;

终身残废或神智不清;

如果他们继续工作,存户可每隔三年,即在58岁、61岁、64岁等提取更多公 积金储蓄。

最低存款计划

在55岁提取公积金时,存户也必须保留一笔最低存款,以满足老时的基本 需求。作为最低存款的投资,有三种方式可供他们的选择:

从获批准的保险公司购买人寿年金存入获批准的银行。存留在公积金局的退休户头。

填补最低存款

填补最低存款让人们有会机会填补自己或父母的退休户头。他们可用现款或转积金储蓄填补户头。

公积金储备从普通户头转移至特别户头

55岁以下的存户可转移普通户头储蓄,以将特别户头储蓄,以将特别户头填 补至4万元。填补的目的是为退休预备更多现金储蓄 ,同时让特别户头储蓄获得更高的利息。

保健护理

保健储蓄,保健双全和增值保健双全计划 ,帮助公积金存户和他们的家属 支付住院费 。

保健储蓄

保健储蓄可用来支付存户或直属亲属的住院费。1998年,被提取的保健储蓄 存款总额达3亿3480万元 。

健保双全和增值健保双全计划

健保双全计划是一项低保费医药保险计划,目的是帮助公积金存户支付顽 疾或重病所带来住院费和指定医药费。每年的保费介于12元至240元不等,可用保健储蓄支付,最高受保年龄是75岁 。

增值健保双全计划是为那些希望得到比健保双全计划更多保障的存户而设 。它可用来承担A或B1级病房的一大部分住院费。保费介于36元至1200元,可 用保健储蓄支付 。

购屋

公共住屋计划

无论存户是在购买第一所组屋或私人住宅,公积金能让他们更轻易地购屋。在公共住屋计划下,存户可利用公积金储蓄向建屋发展局买组屋。公积 金储备也可用来支付较旧的屋局组屋区翻新计划费用。1998年,共有65万 6919名存户提取了总额85亿470万元的存款 。

住宅产业计划

在住宅产业计划下,存户也可利用公积金储蓄购买私人住宅和执行共管公 寓。1998年12万4056名存户在这项计划下提取了总额34亿4850万元的存款 。

家庭保障

公积金提供两项保险计划,让存户和他们的家属在发生不测时能得到保障 。

家庭保障计划

所有使用公积金支付组屋贷款必须在家庭保险计划下受保。如此一来,万 一 存户在未来清屋贷款之前去世或终身不能工作,他们或他们的家属不致 于失去房屋。中央公积金局将根据投保额偿还未付清的住屋贷款。受保的 最高年龄是60岁 。

1998年,公积金局在这项计划下共为749项索偿支付4000万元 。

家属保障计划

在这项计划下,如果投保存户死亡或终身失去工作能力,存户和他们的家 属 将能获得一笔补偿,以渡过初步的困难时期。受保的最高年龄是60岁,最 高投保额是3万6000元 。

1998年底,共有139万5708名存户受保,投保总额达497亿410万元。去年,公积金 局在这项计划下共为 2112项索偿支付7610万元 。

资产增值

存户可通过公积金投资计划管理和累积更多公积金款,以安享晚年 。

公积金投资计划

在公积金投资计划下,存户可使用公积金最低存款以外的多达80%储蓄,或 者是在保留特别和普通户头最低存款之后动用剩余的普通户头存款(必需选 择两者间较低的款额)。他们可投资在指定比票,信托单位,黄金,政府债 卷 ,银行存款,基金管理户头和储蓄报单。截至1998年12月31日,共有46万 4198名存户投资了公积金储蓄, 总值 243亿 9730万元 。

非住宅产业计划

公积金存户也可投资在新加坡的商业房地产。1998年,总值5060万元在这项计划下被提取 。

教育计划

这是一项贷款计划,协助存户资助子女或本身的大专教育。它可用来支付 本地六所大专学府所有全日制学位于文凭课程的学费。1998年,总额 6740万元 被借贷来支付学费 。

存户优惠

政府通过各种计划奖励对国家作出贡献的人民。这些计划包括购股填补计划.公积金填补计划,以及公积金保健储蓄填补计划 。

新加坡对工作签证的申请、批准和签发的有关规定

申请:在劳务人员抵达新加坡以前,新加坡雇主与新加坡劳工部安排劳务人员的工作 准证。原则上,工作准证发给雇主并寄给外国从事劳务输出机构或劳务人员。上述程 序约需1个月。签证签发方式:可以在劳务人员抵达新加坡以后的两个月以内,由劳工 部的工作准证管理机构签发工作签证。
签证有效期: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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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8-28
 第一篇政府
  第一章总统
  第一条:
  第一款:应有新加坡总统一人,由议会选举之。
  第二款:总统不得在任何法院任何诉讼中受到控诉。
  第三款:总统自其就任之日起任职,任期四年,但得随时亲署书面向议院议长提出辞职,并得依照不少于全体议员三分之二的票数所通过的决议罢免之。
  第四款:在总统患病、离开新加坡或任何其他原因不能亲自行使职务期间,内阁得任命一人代行总统的职务,不论多长时间,但任何人除有可能被任命为总统的资格者外,不得被任命代行总统的职务。
  第二条:
  第一款:新加坡公民非出生于马来亚者,不得当选为总统。
  第二款:总统不得担任任何营利的职位,并不得积极从事任何商业活动。
  第三条:总统或根据本宪法第一条:第四款:被任命代行总统职务的人,在行使其职务之前,应在新加坡首席法官或另一高等法院法官前宣读并签署本宪法附表一所开列的誓词。
  第四条:
  第一款:立法机关应以法律规定总统府的经费。
  第二款:任何经本宪法授权执行总统职务的其他人,应在其执行这些职务的任何期间,有权领取立法机关付以法律规定的报酬。
  第三款:总统府经费以及任何人根据上款:有权领取的报酬,应记入统一基金的帐目并由统一基金支付之,并且不得在总统继续任职期间,或按具体情况,在上述人代行总统职务的期间,予以削减。
  第四款:以遵从下款:规定为条:件,总统私人职员的任用、服务条:件、纪律管制、终止任用和撤职等事宜应属于总统自行斟酌的事项。
  第五款:如有需要,总统得在和总理磋商后,从公务委员会所提交的名单中委派他所挑选的公职人员为其私人职员。至于该公职人员作为总统的私人职员而不是作为公职人员的服务,前款:规定(有关任用的部分除外)相应适用之。
  第六款:除了根据上款:委派的人以外,总统私人职员的报酬应从总统府经费中支付之。
  第五条:
  第一款:除本宪法另有规定外,总统根据本宪法或任何法律行使其职务时,应依照内阁或在内阁一般领导下的部长的咨询意见行事,但总统有要求取得内阁所能取得的任何有关政府的情报的权利。
  第二款:除根据本宪法其他规定得以自由行使的职能外,总统在履行下列职务时,得自由斟酌行事:
  (1)任命总理;
  (2)拒绝同意解散议会的请求。
  第三款:立法机关得以法律作出规定,要求总统在行使下列以外的职能时,必须咨询内阁以外某一个人或团体或就其建议才能行事;
  (1)可以凭自由斟酌行事的职能;
  (2)本宪法任何其他条:款:中或马来西亚宪法中对其行使作了规定的职能。
  第二章穆斯林宗教
  第六条:
  第一款:(1966年删去)
  第二款:立法机关应以法律作出关于调整穆斯林宗教事务以及在穆斯林宗教有关事务方面设立一个总统顾问委员会的规定。
  第三章行政机关
  第七条:
  第一款:新加坡的行政权力属于总统,并得由总统或内阁所授权的任何一个部长根据本宪法各项规定行使之。
  第二款:立法机关得以法律将某些行政职务授予其他人。
  第八条:下条:规定得由总理任命的各部部长所组成的内阁。
  第二款:以遵从本宪法各项规定为条:件,内阁应对政府进行总的领导和控制,并集体向议会负责。
  第九条:
  第一款:总统应任命一个他认为大概拥有议会多数议员信任的议员为总理,并应依照总理的建议从议会议员中任命各部部长。
  但如果任命系在议会解散时作出者,曾是上届议会议员的人亦得被任命为总理,但在下届议会第一次会议后即不得继续留任,除非他已成为其中的一个议员。
  第二款:凡依本条:规定所作的任命,应由总统以加盖国玺的文件任命之。
  第十条:
  第一款:在下列情况下,总统应以加盖国玺的文件宣告总理职位出缺──
  (1)如果总理亲署书面向总统提出辞职;或者
  (2)如果自由斟酌行事的总统查明总理已不再拥有议会议员多数的信任。
  但在根据本款:规定宣告总理职位出缺之前,总统应通知总理已查明的上述情况;然而,如果总理有此要求,总统也可解散议会而不作这样的一个宣告。
  第二款:总理以外的部长在下列情况下应辞去职务:
  (1)如果总统在得到总理咨询意见之后以加盖国玺的文件撤销了他的任命;或者
  (2)如果他亲署书面向总统提出辞职。
  第三款:一个业已辞去部长职务的人,如果具备部长的资格,仍可随时重新任命为部长。
  第四款:
  (1)总理患病或离开新加坡或根据本宪法第十六条:被准许离职休假时,本宪法授予总理的职务可由总统以加盖国玺的文件授权任何一个部长代行之。
  (2)总统得以加盖国玺的文件撤销任何根据本款:给予的职权。
  (3)总统认为由于总理患病或者缺席而实际上不能取得总理的意见时,本款:授予总统的权力得由总统自行斟酌行使之,而在其他情况下,则应由总统依照总理的意见行使之。
  (4)(1966年删去)
  第十一条:就职之前,总理和每个部长均应在总统前宣读并签署本宪法附表一所开列的效忠誓词和尽职誓词。
  第十二条:
  第一款:除经总理同意外,内阁不得召集会议。
  第二款:总理应尽可能参加并主持内阁会议。总理缺席时,应由总理指定的部长主持之。
  第十三条:即便有无权参加议事行动的人出席内阁会议或投票或以其他方式参加了内阁的议程,内阁的任何行动仍属有效。
  第十四条:
  第一款:总理得用书面指示──
  (1)责成任何部长负责任何一个部或任何一项事务;
  (2)撤回或变更任何根据本款:所发出的指示。
  第二款:总理得保留任何部会或任何事务由本人主管。
  第十五条:
  第一款:总统在取得总理的意见后得用加盖国玺的文件从议会议员中任命各政务次长以协助各部长履行他们的义务和职务。
  但如果任命系在议会解散时作出者,曾是上届议会议员的火亦可被任命为政务次长,但于下届议会第一次会议后即不得继续留任,除非他已是该议会的一个议员。
  第二款:本宪法第十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以及第十一条:的各款:规定,对政务次长同样适用,一如适用于部长者。
  第十六条:总统在取得总理意见后得批准总理、各部长、各政务次长离职休假。  第一款:应在新加坡并为新加坡设立一个由总理和按照
第2个回答  2015-09-11
  新加坡是个典型的法治社会。在这里,法律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人们普遍具有强烈的法律意识和遵纪守法的习惯,这与新加坡政府大力推进法制建设是分不开的。具体表现为:
一、新加坡非常重视立法工作,建立有严格的立法程序。法律草案首先由政府部门提出,经内阁讨论决定后,提交国会审议。
二、新加坡是一个法制完备的国家。法律、法规、条例多达400多种。大到政治体制、经济管理、商业往来、公民的权力和义务。小到停车规则、公共卫生、货币管理,都有相应而详细的法律规定。
三、新加坡政府不仅重视立法,更重视执法。新加坡法律是成文法与判例法并用。法官判案一个重要的原则是依法判决。如果没有法律条文可依,则依据判例处理。如果两者都没有,则由法官根据经验判决。新加坡法律的一大特点是详细、具体,可操作性强,何种违法行为该受何种处罚,都规定得十分明确,依照事实处理。既方便了法官严格执法,也提高了法律的效益。如法律规定只要拥有15克海洛因或30克吗啡,一经查获,即视为贩毒,判处绞刑;作案时开枪的案犯一律判出绞刑;非法持有枪支者,判出监禁5到10年,或至少处以6下鞭刑。新加坡卫生规章规定,发现谁家有蚊子,第一次即可罚款50新元,最高罚款达1000新元或处三个月徒刑。
四、在新加坡,任何人违反法律,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新加坡政府尤其重视用法律手段对执政党和官员进行监督,要求人民行动党的党员和各级官员保持廉洁。
五、新加坡法律的严格执法,还体现在用重罚和重刑上。罚款是新加坡广泛使用的惩处违法的方式,公共场所随处可见“禁止”的告示牌,并标明罚款数额。如乱丢垃圾,罚款1000新元;随地吐痰,最高罚款1000新元;
酒后开车罚款10000新元,并监禁1年。因此新加坡被人们一语双关地称为“A.fine,place”意思是“一个美好之地”,又是“一个罚款之地”。
六、新加坡至今仍保留英国殖民时代遗留下来的鞭刑。对那些受人们痛恨但又罪不当死的偷盗、抢劫、强奸犯施以鞭刑。鞭子用专门的藤条制成。行刑前用水浸泡,行刑时经特殊训练的行刑人员用力抽打犯人臀部.
七、新加坡政府建立了严密的法律监督体系和高素质的执法队伍。全国只有400万人口,有1万多名警察,9个警署和近百个派出所,近万个居民委员会,实行警民联防。全国还设有200多个预防犯罪委员会,。
八、新加坡还注意提高法官和法庭的威信和权威。
法官一旦被任命,就是终身职务,除非失职,不得随意将其调离或免职,法庭神圣不可侵犯,法庭的判决,任何人都必须执行,决不允许变通。
正因为新加坡这种对待犯罪的强硬立场和态度,使新加坡的社会治安闻名于世,成为犯罪率最低的国家。
有人说的好:文明不会从天而降,要靠法治,法治的后面就是文明,有了法治,文明就不会太远了。
新加坡的法治,值得借鉴。
第3个回答  2012-12-27
鞭刑的鞭子不是皮鞭,而是一种长满密密麻麻利刺的长腾条。一鞭下去就皮开肉绽了。
受刑的是屁股!
实施鞭刑是由专业的鞭刑师来实施的,每一鞭都不会打在同一个地方,会均匀的排列开来,一条一条的。。。如果实施中受刑者承受不了晕死过去了,会非常人性的让人入院治疗恢复,但是好了以后,剩下未鞭的鞭子还是继续得挨的,逃不过去。
新加坡不允许摆地摊,不允许有口香糖,不准乱涂雅,不准乱闯红灯过马路等等,这些都是犯法的!
鞭数里鞭数最多的是强奸犯好像是24鞭。
鞭刑只针对男性,女性不受此刑法,但是会用更长的刑期来制约。
年龄也是有限制的,不鞭小孩和老人,有特别疾病的人也除外。
第4个回答  2012-01-20
给我印象最深的一点就是,新加坡的 :鞭刑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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