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一个购房合同诉讼时效的问题

如题所述

如果你是为了拆迁补偿,那么都过了十几年了,早就过了胜诉有效期了,想打赢这场官司非常难。而如果你是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你也没有必要找他,按开发商违约直接提起诉讼即可,让法院去找他吧!这个合同除非合同内另有约定,你胜诉机率非常大。 看到你补充说明了。 因为你所涉及的是特权,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物权保护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征求意见稿第四十四条:“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不适用诉讼时效”。虽然此条在正式定稿时,考虑到特权请求权与《民法通则》的协调进行了删除,但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基于物权基础上的请求权,是不适应民法中所对应的2年时效的,原因如下: 1、民法通则所规定的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其意义是指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使其丧失胜诉权的法律制度。通说认为,诉讼时效的客体为请求权。但诉讼时效是否适用于物权请求权,如果适用,其范围如何确定,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这可能也是导致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四十四条不能成为法律规范的原因之一。 2、但物权的支配性和排他性决定了对物权的保护应当与物权本身共始终。物权请求权是从物权派生的、保障物权不受侵害的从属性的权利,其作用在于当物权受到侵害时,用于排除侵害,确保物权人权利的完满。所以,物权请求权应当与物权本身共始终。特别是不动产物权通常可以存在较长的时间,如公民的住宅用地,其使用权长达70年,而且期限届满时还可以自动续期。如果物权请求权存在诉讼时效,那么一旦诉讼时效超过,物权就会成为一种没有防御能力的权利,物权人对物进行独占性支配的目标因此也告终止。可见,物权请求权不适用时效是物权的支配性和排他性所决定的。 3、物权遭受侵害的特点决定了对物权的保护存在持续性。实践证明,物权请求权通常存在于对物权的持续性的侵害行为。例如,权利人的房屋长期被他人不法占有或长期被登记为他人所有,或者他人的排水行为、挖掘行为持续威胁到权利人财产的安全等,这种持续存在的侵害行为,很难确定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只要权利人发现其权利正在遭到侵害或遭到妨害,就有权利行使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的物权请求权,而不论这种侵害或妨害已经持续多长的时间。可见,物权请求权不适用时效与物权所受到侵害的特点相适应。而如果权利人发现权利遭到侵害或妨害时,侵害或妨害行为已经停止,这时产生的是赔偿损失的请求权,这种请求权因为属于债权而适用诉讼时效。 4、因此,物权遭受侵害所产生的权利既有物权请求权,也有债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物权请求权则不适用诉讼时效。 我国物权法不存在取得时效制度,这也使物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显得不合理。通说认为,所谓取得时效,是指占有人公开地、和平地、持续地占有物权人的财产,而物权人于一定期限内不主张自己的权利,占有人将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原物权人的权利则相应地消灭。取得时效的另一面,就是物权请求权的时效消灭。因为既然占有人经过一定的期间可以取得占有物的财产权,那么,所有人在这个期间届满后也就丧失了寻求法律保护的权利。因此,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是相伴而生的两种时效制度。在目前我国没有取得时效制度的情况下,如果对物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那么,超过诉讼时效而被他人占有的财产就会成为无主物。这样的诉讼时效制度显然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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