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春秋时期的立法概况及其历史意义

如题所述

进入春秋时期以后,随着社会关系的变化,传统的法律体制越来越暴露出其不合理性,与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相冲突。在形式上保守,内容上陈旧,已不能适应社会变革的新形势,无法满足新的社会关系发展的要求。因此,在春秋中期以后,打破旧的法律传统、公布成文法的活动便在一些诸侯国中出现。其中最为突出的郑国的“铸刑书”、邓析的“竹刑”、晋国的“铸刑鼎”;此外,其他一些诸侯国也进行公布成文法的活动。(一)郑国“铸刑书”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铜鼎上,向全社会公布,史称“铸刑书”,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二)邓析的“竹刑”邓析是郑国的大夫,公元前530年,综合当时郑国内外的法律规范,编成刑书,刻在竹简之上,称为“竹刑”。最初属私人著作,但在当时有很大的影响,后来在郑国流传并为执政者所接受,从而成为官方的法律。(三)晋国“铸刑鼎”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把前任执政范宣子所编刑书正式铸于鼎之上,公之于众,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活动。(四)公布成文法的历史意义现在我们提到法律,就会联想起一册一册的法律典籍、一叠一叠的司法卷宗,很难想象在人类历史上曾经有过一个漫长的不使用文字的法律时代。早期的法律也不是用文字来记载的,而是完全依靠人们的记忆力来保存的,重要的法律规则要靠贵族或祭司等少数人来记忆。古代帝王发布的法令,都称为“诰”“誓”等也应当是一种口头命令,后来才用文字记录。君主的“君”字,象形为一只持权杖的右手和一张发号施令的嘴,更为形象的表现了“口头约束号令”,世界其他地区也是同样的。英国法律史学家梅因在其名著《古代法》中说,远古时代贵族和祭司掌握着部落的权力,重要的法律也都是依靠贵族来记忆和掌握,一般的平民对于法律不甚了解,这样一来就形成一个他所谓的“秘密法“时期。当平民的力量逐渐强大后,随着激烈的斗争,贵族垄断法律的情况才逐渐被打破,法律才开始用文字固定下来,并公之于众,进入成文法的时代。所以,法律的文字化和公开化几乎是一个相同的概念。中国的情况也是这样,据说“临事制刑,不预为法”,每当发生扰乱正常秩序的刑事案件,是由贵族们商议判决,其刑罚的决定方式是不公开的。这样一来就缺乏了法律的一个重要因素,无法让人们预见自己行为的后果。夏、商、西周时期,中国的法律处于习惯法时期。有些习惯法在西周时经统治者的整理编篡,并用文字记录下来,成为系统化的法律。用文字记录的习惯法虽以成文的形式出现,但还不是真正成文法。许多具有法律效力的铸之于礼器之上的规范性文献,如“约剂”“盟誓”等都藏于奴隶主贵族之家。真正的成文法是到了春秋战国时期,才经统治者以立法的方式制定和公布的。(1)成文法制度需要的条件:一是司法经验的广泛积累和立法技术的基本成熟;二是要有较为发达的文字,法律才有可能以成文的形式表现出来。因此,公元前21世纪建立了奴隶制国家夏朝,却直到公元前536年才公布成文法。(2)公布成文法的背景介绍:郑、晋两国相继“铸刑书(铸)”,公布了成文法,这是一件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重大事件,标志着中国古代奴隶制法律形态转变为封建制法律形态。那么,为什么成文法首先在郑国、晋国出现呢?春秋末期,正是中国社会从奴隶制向封建制转变的时代。由于当时各诸侯国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因而,他们进入封建制的步伐也不一致。郑、晋两国由于其特殊的历史背景,在向封建制过渡的道路上比其他诸侯国先迈进了一步,因此,成文法最早在这两个诸侯国出现。如郑国位于河南中部地区,地处晋楚两大霸国间,为两国所必争。郑国是西周分封最晚的诸侯,也较狭小,它内忧外困,危机四伏,实行社会改革的要求更为迫切,当时商人的势力较大,子产迫切需要得到他们的支持,商人中外来的人较多,对于郑国的旧有法律并不熟悉,要受到贵族控制的而又为自己所不熟悉的法律的处罚,自然心有不甘。子产是春秋时期杰出的政治家,他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取得良好效果。《左传》所记录,子产在政治上不曾遭受过失败,因为他的每一行动都事先经过思考。他主张治国要猛政,理由是“火性猛烈,人见了害怕,所以很少有烧死的;水性懦弱,人喜欢玩水,好多人因而溺死”。他所谓的猛政,就是把严厉的刑法公布出来,让人不敢犯。因为郑国社会在东周时期变化最大,法家学派正是代表商人和新兴地主利益的,成为法家学派的中心产地,不是偶然的,而子产则是法家学派的创始人。晋国的政治制度比较特殊,公室的宗族组织早已瓦解,很早就没有公族把持大权的现象,因此,保守势力较弱。此外,春秋末期教育的发展和教育制度的变化,为郑晋两国公布法律创造了文化条件。西周时“学在官府”,人们的手中已有很多书籍,学术文化开始步入民间,整个社会的文化水平得到了提高,加上郑、晋之地本来就是夏商周三代文化的沉淀带,具有良好的文化传统,因此,公布成文法最早出现在这里。(3)公布成文法及引起的论争:郑国是第一个公布成文法的国家。在这以后的几十年中,中原各国也都先后公布了新的法律,中国法律就此进入了公开的成文法时代。子产铸刑书的举动,曾受到了保守派的批评。保守派,当然指维护西周礼制统治的保守派,从大道理上说,礼制自然、和谐、美妙、讲起人情味也是浓上加浓,可是,它似乎有个不大不小的毛病:就是不太清楚。就是说,比起白纸黑字的国家法律来讲,它并不那么分明。保守派人物叔向给子产写信说:往日,贤君圣王做事之时没有订立法令的,你也是那么做的。而先王和你所以不制定什么法令之类的,是因为大家明白,法令比起礼仪风俗差了一大截。平民百姓过日子的时候,原来就有了礼义,有了明辨是非的官员、忠诚守信的乡长、和蔼可亲的老师,生活本身过得有章有规、有声有色。眼下定出了法令,百姓就会盯着法令琢磨歪门邪道,忘掉了礼义、好官、乡长和老师,天天再也不会效仿贤人君子的一言一行了。你应该知道:“国家将亡,才必多法令”。叔向的信表明,春秋之前的统治者是依照礼俗惯例来处理问题的。他认为铸刑书公布于民,是违反先王处理问题的传统的,将会导致社会混乱。子产没有为叔向的批评所动摇,他以适应社会变化的需要为理由,维护了所公布的成文法。他说:咱是才疏学浅,不能像您那样高瞻远瞩,只有救救眼下的乱世聊以自慰,只是也请您想想看,没个出字成文的规矩,天下各行其道的时候谁知谁是对的谁是错的?礼义那东西听起来是挺好的,可是摸不清看不透,乱世之时再去说个仿效贤人君子,谁能保证学的不是歪门邪道?子产所铸刑书的内容已难详知。有的学者认为:子产铸的刑书有三篇,内容可能是关于财产、职官和司法方面的。晋国的大夫文伯对子产铸刑书更是加以攻击,说火星未出不得用火。依照夏历,五月初黄昏正南方才能看到火星,而郑国是三月铸刑书,“火未出而作火,以铸刑器不发生火灾才怪”。此后,比子产思想更为激进的郑国大夫邓析,不满意子产的刑书内容,不受君命,改郑国刑书旧制,私造刑书于竹简,称“竹刑”。对此,奴隶主贵族十分恨他,公元前501年,邓析被郑国执政驷颛所杀。后来他的竹刑终于被郑国正式采用,说明其法可取。更有讽刺意味的是,子产铸刑书之后,晋国又有“铸刑鼎”之举。晋国的“铸刑鼎”立法活动,受到了儒家学派创始人孔子的批评。孔子认为晋国应当按照先王的礼制进行治理,不能违反尊卑贵贱的礼制,否则,将造成国家秩序的混乱。当时的成文法之所以将律文铸在鼎上,是因为鼎在古代是国家权力的象征。鼎是王权的象征,当郑、晋的新兴地主势力上台后,为了使新法律有更大的权威性、稳定性和威慑力,为了表示新兴地主阶级取得政权的合法性,就把新法律铸在鼎上,公布于众。铸刑鼎,公布法律,从秘密的法律转变为公开的法律,虽然这只是形式上的变化,也是有意义的,意味着从此开始一种新的法律形式--封建制法律形态。
(4)公布成文法的历史意义及其影响:这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件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法律事件。A.宣告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中国奴隶制法律形态的结束和成文法的诞生,从此,将开始一种新的法律形态——封建制法律形态。这标志着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步入了一个新的时代。B.成文法事件,拉开了春秋战国成文法的帷幕,此后各诸侯国的新兴地主阶级纷纷登上了历史舞台,进行变法改革,公布法律。C.这对后世影响更是不言而喻的,它拉开了中华法系的序幕,为历代封建王朝法制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成为秦汉以后封建法制的榜样。D.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在客观上为封建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条件。成文法的公布,有利于新兴的地主阶级将改革的成果用法律形式表现出来,固定下来,为各种新型的社会关系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可靠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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