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比较国家赔偿方式与民事赔偿方式的异同。

如题所述

【答案】:国家赔偿与民事赔偿在赔偿的目的、侵权责任主体和赔偿义务主体、赔偿关系中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地位,侵权方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以及所侧重或称以之为主的赔偿方式等方面均有明显的不同。具体来讲:
第一,赔偿的根本目的不同。第二,侵权责任主体及赔偿义务主体的范围不同。第三,赔偿关系中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地位不同。在民事赔偿中基于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当事人双方无论是公民之间、法人之间,抑或是公民与法人之间都是相对独立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而在国家赔偿中,无论是行政赔偿,还是刑事赔偿,当事人双方所处的地位均是不对等的。
如在行政赔偿中,基于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侵权责任和赔偿义务方与受害人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双方之间并非平等的主体。同样地,在刑事赔偿中,一方是有权作出处罚行为的司法机关,而另一方则是被处罚的对象,也是十分显然的不对等关系。
第四,侵权责任方承担赔偿的能力不同。
在民事赔偿中,赔偿义务方是以自己所有财产承担赔偿的,在可能出现的巨额赔偿中形成无力赔偿的情况,有的可能造成企业申请破产然后进行有限赔偿,有的可能形成裁判机构不得不对负有赔偿义务方的公民以酌减或分期赔偿的情况。可见,民事赔偿中侵权责任方承担赔偿的能力是有限的。
第五,两种赔偿各自侧重的形式不同。
民法所奉行的损害赔偿原则,一般是恢复原状,除法律特殊规定外,凡因侵犯民事权利而致人损害的,均应恢复受害方损害发生前的原状。
国家赔偿大都以金钱赔偿为主,恢复原状为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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