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西方议会制度的异同

如题所述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西方议会制度的异同如下:

我国的政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不是西方的多党制或者两党制。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没有议会党团,也不以界别开展活动。

无论是人民代表大会,还是其常委会或者专门委员会,都不按照党派分配席位。县乡人大代表是按选区直接选举产生的。设区的市级以上人大的代表是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参加代表大会的。

我们的人大代表,包括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都肩负着人民的重托,都在党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参加行使国家权力,努力为人民服务。

西方国家的多党制或者两党制反映在其议会特点上,就是无论是一院制还是两院制,都是各党派进行政治斗争的场所。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一府两院”即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关系与西方国家政权机关间的关系存在本质区别。要我国政权体系中,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由人大产生并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

各国家机关虽然分工不同、职责不同,目标则是完全一致的,都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贯彻落实宪法和法律、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人大根据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愿,通过制定法律或者法规和作出决议、决定等。

决定国家或者地方本行政区域的大政方针,并监督和支持“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保障各国家机关协调有效地开展工作,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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