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是说两年后保险公司就应该赔付投保人。
例如:购平安重大疾病人寿保险,但是在填写时业务员帮我填表,可能在A表中选中,请问以后我得了与A相关的疾病,然后保险公司是否会以此拒赔?超过2年后是否可以理赔?
你说的在条款里是不可抗辩条款,据我国现行的保险法规定,寿险公司的这类条款只针对年龄误告。也就是说只有投保时年龄错误,两年后保险公司不得以此为退保或不执行条款的理由,也就是必须承担保险责任。如果重疾保险投保时被保险人有病没有如实告知,是不适用该条款的。摘一条保险法供你了解下: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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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2-08
保险法的意思,一般是指投保人的投保信息有错误,2年后,就是即成事实,保险公司不得以此为理由拒绝理赔。例如:投保人实际年龄36,投保时候填写33岁,年龄小保费少。2年后,出现保险理赔,保险公司不得以此拒绝理赔。
第2个回答 2019-06-28
这是不可抗辩条款,据我国现行的保险法规定,寿险公司的这类条款只针对年龄误告。也就是说只有投保时年龄错误,两年后保险公司不得以此为退保或不执行条款的理由,也就是必须承担保险责任。
新《保险法》为了保护投保人有两年的不可抗辩条款,同时保险法又有规定:
新《保险法》第16条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扩展资料:
保险公司可以合理拒赔的情况有:
一、主观恶意明显;
二、非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
1、条款“责任免除”提到的事项;
2、保险公司和客户特别约定不保的,比如某重疾险对甲状腺结节是除外责任承保,客户也接受,那之后客户确诊甲状腺癌,保险公司不用赔;
3、不符合赔付要求的;
三、客户未按时缴费,超过宽限期(一般为60天,超出60天仍未补缴保费,合同自动失效),宽限期后出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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