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所述
指导评价权名词解释: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主导地位相对应的特定权利,教师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
指导评价权是与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的主导地位相对应的一项特定权利。指导评价权是指:教师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
这个权利理解起来并不困难,只是需要注意它的其他几种表述形式:管理学生权和评价学生权,三者是一回事。教师的这项权利主要就是说,教师作为教育工作者,享有对学生进行学业成绩和品行的评价打分的权利,这个是法律赋予教师的权利之一。
首先,指导评价权体现了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的主导地位。教师通过行使指导评价权,可以更好地了解学生的学习状况和个性特点,从而有针对性地制定教学计划和教学方法,帮助学生更好地学习和成长。
其次,指导评价权有助于促进学生的个性化发展。教师通过行使指导评价权,可以发现学生的特长和兴趣,从而为学生提供更好的个性化教育服务,帮助学生发挥自己的优势和潜力。
此外,指导评价权还有助于提升教育教学质量。教师通过行使指导评价权,可以对学生的学习成果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及时发现和纠正教育教学中的问题,从而提升教育教学质量。
总之,指导评价权是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项权利,它有助于促进学生的个性化发展和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
教师的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