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国宪法》的主要内容有( )。

A. 否定皇权神授
B. 否定二元君主立宪制
C. 确立了权力分立原则
D. 规定了国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E. 做了放弃战争和不保持武装力量的规定

日本宪法
特点
演变历史
全文
现今实行
修改完善
目录
1摘要
2基本信息
3特点
4演变历史
5全文
6现今实行
7修改完善
8参考资料
日本宪法(日文假名:にほんけんぽう)是日本国的国家的根本大法,先后经历了大日本帝国宪法、日本国宪法等的演变,不断修改完善。既确立了天皇专制制度,又规定了有限的自由权利。

现行《日本国宪法》于1947年5月3日颁布实施。宪法第九条规定:“日本永远放弃以国权发动战争、武力威胁或行使武力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为达此目的,日本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这成为日本战后走和平发展道路的重要保证,也是日本作为和平国家的重要保证。

基本信息

中文名
日本宪法
外文名
にほんけんぽう
地位
日本国的国家的根本大法
前身
大日本帝国宪法
特点
一、确立天皇专制制度

1、宪法确立天皇主权原则

2、确立天皇居于国家统治权的中心地位

3、确认天皇拥有独立的统帅权

二、规定了有限的自由权利

明治宪法作为日本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是明治维新的产物和学习西方法制的结果,对于进一步打破封建制度,创建日本政治的近代化有重要作用。但是,在明治宪法体制下,民主、自由的内容有限,天皇拥有绝对的大权,而且默许军部享有独立于内阁之外的军权,这既是日本封建军国主义残余的体现,也是其日后走上军国主义道路,发动法西斯战争提供了可能。

演变历史
明治宪法

1889年(明治22年)2月11日颁布

1890年(明治23年)11月29日施行

明治宪法,即《大日本帝国宪法》,它是以1850年《普鲁士宪法》为蓝本的钦定宪法,依次由天皇、臣民权利和义务、帝国议会、国务大臣及枢密顾问、司法、会计和补则七个章节组成,共76条。

日本明治政府迫于压力于1875年4月发布诏书,承诺建立立宪政体。

1882年,伊藤博文等人出使西欧考察欧洲各国宪政。

1885年,设立内阁,伊藤博文任首任总理大臣。

1886年明治天皇命伊藤博文、井上毅等人秘密起草宪法。同年5月,成立枢密院以审议和修改宪法草案及其附属法律草案。

1890年11月29日由明治天皇宣告明治宪法正式生效。

昭和宪法(和平宪法)

1946年(昭和21年)11月3日公布

1947年(昭和22年)5月3日施行

《 日本国宪法》(又被称为“ 和平宪法,昭和宪法”)是自1947年来日本创建立法的文件,提供了日本政府的国会制度及保障了一些基本权利。根据宪法,天皇是国家名义上的主人,但只能扮演“纯粹仪式上的角色”(也就是国家的精神领袖)。这套宪法较为著名的地方是其第9条“放弃发动战争的权利”。

这套宪法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盟军占领(Allied Occupation)时期撰写的,打算以自由民主的模式取代大日本帝国制度。这套宪法自采用以来,没有什么大改动。

全文
序言

日本国民决心通过正式选出的国会中的代表而行动,为了我们和我们的子孙,确保与各国人民合作而取得的成果和自由带给我们全国的恩惠,消除因政府的行为而再次发生的战祸,兹宣布主权属于国民,并制定本宪法。国政源于国民的严肃信托,其权威来自国民,其权力由国民的代表行使,其福利由国民享受。这是人类普遍的原理,本宪法即以此原理为根据。凡与此相反的一切宪法、法律、法令和诏敕,我们均将排除之。

日本国民期望持久的和平,深知支配人类相互关系的崇高理想,信赖爱好和平的各国人民的公正与信义,决心保持我们的安全与生存。我们希望在努力维护和平,从地球上永远消灭专制与隶属、压迫与偏见的国际社会中,占有光荣的地位。我们确认,全世界人民都同等具有免于恐怖和贫困并在和平中生存的权利。

我们相信,任何国家都不得只顾本国而不顾他国,政治道德的法则是普遍的法则,遵守这一法则是维持本国主权并欲同他国建立对等关系的各国的责任。

日本国民誓以国家的名誉,竭尽全力以达到这一崇高的理想和目的。

第一章 天皇

第一条 【天皇的地位·国民主权】

天皇是日本国的象征,是日本国民整体的象征,其地位以主权所在的全体日本国民的意志为依据。

第二条 【皇位的继承】

皇位世袭,根据国会议决的皇室典范的规定继承之。

第三条 【内阁对天皇的国事行为的建议和责任】

天皇有关国事的一切行为,必须有内阁的建议和承认,由内阁负其责任。

第四条 【天皇的权限、天皇国事行为的委任】

① 天皇只能行使本宪法所规定的有关国事行为,并无关于国政的权能。

② 天皇可根据法律规定,对其国事行为进行委任。

第五条 【摄政】

根据皇室典范的规定设置摄政时,摄政以天皇的名义行使有关国事的行为,在此场合准用前条第一项之规定。

第六条 【天皇的任命权】

① 天皇根据国会的提名任命内阁总理大臣。

② 天皇根据内阁的提名任命担任最高法院院长的法官。

第七条 【天皇的国事行为】

天皇根据内阁的建议与承认,为国民行使下列有关国事的行为:

一、公布宪法修正案、法律、政令及条约。

二、召集国会。

三、解散众议院。

四、公告举行国会议员的选举。

五、认证国务大臣和法律规定其他官吏的任免、全权证书以及大使、公使的国书。

六、认证大赦、特赦、减刑、免除执行刑罚以及恢复权利。

七、授予荣誉称号。

八、认证批准书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外交文书。

九、接受外国大使及公使。

十、举行仪式。

第八条 【皇室财产授赠】

授予皇室财产,皇室承受或赐予财产,均须根据国会的决议。

第二章 放弃战争

第九条 【放弃战争,战争力量及交战权的否认】

① 日本国民衷心谋求基于正义与秩序的国际和平,永远放弃以国权发动的战争、武力威胁或武力行使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

② 为达到前项目的,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

第三章 国民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国民必备的条件】

日本国民应具备的条件由法律规定之。

第十一条 【基本人权的享有】

国民享有的一切基本人权不能受到妨碍。本宪法所保障的国民的基本人权,作为不可侵犯的永久权利,现在及将来均赋予国民。

第十二条 【保持自由、权利的责任,禁止滥用自由、权利】

受本宪法保障的国民的自由与权利,国民必须以不断的努力保持之。又,国民不得滥用此种自由与权利,而应经常负起用以增进公共福利的责任。

第十三条 【尊重个人,追求幸福权、公共福利】

全体国民都作为个人而受到尊重。对于谋求生存、自由以及幸福的国民权利,只要不违反公共福利,在立法及其他国政上都必须受到最大的尊重。

第十四条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禁止贵族,荣誉】

① 全体国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政治、经济以及社会的关系中,都不得以人种、信仰、性别、社会身份以及门第的不同而有所差别。

②华族以及其他贵族制度,一概不予承认。

③ 荣誉、勋章以及其他荣誉称号的授予,概不附带任何特权。授予的荣誉称号,其效力只限于现有者和将接受者一代。

第十五条 【公务员的选定罢免权,公务员的本质,普选和秘密投票的保障】

① 选举和罢免公务员是国民固有的权利。

② 一切公务员都是为全体服务,而不是为一部分人服务。

③ 关于公务员的选举,由成年人普选保障。在一切选举中,不得侵犯投票的秘密,由成年人普选保障。

④ 在一切选举中,不得侵犯投票的秘密,对于选举人所作的选择,不论在公的或私的方面,都不得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请愿权】

任何人对损害的救济,公务员的罢免,法律、命令以及规章的制订、废止和修订以及其他有关事项,都有和平请愿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得因进行此种请愿而受到歧视。

第十七条 【国家及公共团体的赔偿责任】

任何人在由于公务员的不法行为而受到损害时,均得根据法律的规定,向国家或公共团体提出赔偿的要求。

第十八条 【摆脱奴隶性拘束及苦役的自由】

任何人都不受任何奴隶性的拘束。又,除因犯罪而受处罚外,对任何人都不得违反本人意志而使其服苦役。

第十九条 【思想及意志的自由】

思想及意志的自由,不受侵犯。

第二十条 【信教自由】

① 对任何人的信教自由都给予保障。任何宗教团体都不得从国家接受特权或行使政治上的权利。

② 对任何人都不得强制其参加宗教上的行为、庆祝典礼、仪式或活动。

③ 国家及其机关都不得进行宗教教育以及其他任何宗教活动。

第二十一条 【集会、结社、言论等表现的自由,通信的秘密】

① 保障集会、结社、言论、出版及他一切表现的自由。

② 不得进行检查,并不得侵犯通信的秘密。

第二十二条 【居住、迁移及选择职业的自由,移往外国和脱离国籍的自由】

① 在不违反公共福利的范围内,任何人都有居住、迁移以及选择职业的自由。

② 不得侵犯任何人移往国外或脱离国籍的自由。

第二十三条 【学术自由】

保障学术自由。

第二十四条 【家庭生活中的个人尊严和两性平等】

① 婚姻仅以两性的自愿结合为基础而成立,以夫妇平等权力为根本,必须在相互协力之下予以维持。

② 关于选择配偶、财产权、继承、选择居所、离婚以及婚姻和家庭等其他有关事项的法律,必须以个人尊严与两性平等为基础制订之。

第二十五条 【生存权,国家社会性使命】

① 全体国民都享有健康和文化的最低限度的生活的权利。

② 国家必须在生活的一切方面为提高和增进社会福利、社会保障以及公共卫生而努力。

第二十六条 【受教育的权利,教育的义务】

① 全体国民,按照法律规定,都有依其能力所及接受同等教育的权利。

② 全体国民,按照法律规定,都有使受其保护的子女接受普通教育的义务。义务教育免费。

第二十七条 【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条件的基本标准,禁止虐待儿童】

① 全体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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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11-02
ACDE。B是《》的内容。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1-10-28
《日本国宪法》的主要内容有( )。
离问题结束还有 12 天 19 小时 提问者:彯膤哋荖厷 | 浏览次数:12次
A. 否定皇权神授
B. 否定二元君主立宪制
C. 确立了权力分立原则
D. 规定了国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E. 做了放弃战争和不保持武装力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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