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故被辞退按照劳动法还是劳动合同

请懂劳动法的朋友帮忙回答一下,叩谢!事情是这样的:部门上头突然说,让我明天办理离职手续,我已经在公司满2年了,而且刚3天前签了第三年的劳动合同,我想应该可以要求赔偿吧,可是公司签的合同是说只赔偿1个月,但是劳动法上规定需要赔偿每满一年1个月工资,而且不满六个月按半月赔偿,这时我到底可以要求多少赔偿呢?真心帮忙解决难题的,我可以把全部分给你

用人单位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辞退)分以下三种情况,你自己对照下属于哪种情况,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而没有支付给你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详细咨询可以联系我:

1、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理由,也没有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的,你没有《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你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2个月的本人工资;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与你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一个月本人工资;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并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你的还可以要求代通知金;

3、你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你。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法》四十条、四十七条等略,我百度空间与QQ日志有劳动法领域相关法律法规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1-10-17
  1、《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属于同一位阶的法律,同一位阶法律有冲突时,适用特别法,所以应当适用前者。 
  2、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不得无故单方面解除合同,在这里,你公司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合同,且没有法律规定事由,这应经违反了法律规定。下面法条为法定事由,供参考。你可以以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工作的权利,拒绝公司辞退行为。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至于经济补偿金的话,因为前面的原因,公司不得辞退你,你也想继续按合同工作的话,经济补偿金就不在所问了。当也然,如果你也不想干这份工作了,你们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这时经济补偿金就是按照《劳动合同法》来算,应当为两个半月。如公司坚决辞退你的话,应当依照规定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你支付赔偿金。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6-01-24
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可以要求得到补偿。
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该条中指到“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具体是指:
  1、最基本的条件要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而非劳动者,而且双方没有达成协商一致辞(就是劳动者并不愿意解除)。
  2、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但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用人解除劳动关系的条件。
  3、以上两点具备,就够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3个回答  2011-10-17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根据你的情况:经济补偿是2个半月。用人单位可以采用多付一个月工资的形式立即和劳动者解除合同。
第4个回答  2011-10-17
1、十分重要的一点,你千万不要主动打报告辞职。
2、单位单方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你2个半月工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税前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3、如果单位不予支付,建议你先带好相关证据,到当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所书面申诉,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如果公司存有欠发或未足额支付你加班费、未办养老保险、对你有不合理处罚扣款等方面问题的,也一并提出。(劳动保障申诉咨询电话12333)。
4、实在不行,再到当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仲裁庭,申请劳动仲裁。

相关了解……

你可能感兴趣的内容

本站内容来自于网友发表,不代表本站立场,仅表示其个人看法,不对其真实性、正确性、有效性作任何的担保
相关事宜请发邮件给我们
© 非常风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