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的所得税问题,请高手帮忙回答

我在一本注会的练习中遇到这个问题,假定一家企业接受捐赠一台机械生产设备,价值550万元,企业支付运费和保险等杂费50万元,残值率5%,折旧10年。在答案中,它本年折旧限额是:(550+50)×(1-5%)/10=57万,而在本年总收入中,就只是用550万固定资产价值为视同所得价值,就是说营业收入+550万为本年收入。但是我就是想,如果年折旧中都可以包含50万来提折旧,那么为什么增加收入才550万呢?我假定没残值,那么折旧就意味着可以在10年内冲减600了,但是在第一年的收入只加550万,我觉得有点不合理。现在就想问一下是书答案错,还是税法这样规定的,关于捐赠固定资产的收入和折旧最新法规是怎样的呢?请知道的帮忙一下,先谢了。
还有我想到50万运杂费必定从费用中冲减收入的,那就更不合理了

  你理解错了,在这个过程中你总计支付50万,10年合计税前列支呢,假定没残值,也是50万(+550-600)。

  财会(2003)2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的通知:二、问:企业接受捐赠资产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及进行纳税调整?
  答: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企业接受捐赠取得的资产,应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同时,企业按税法确定的接受捐赠资产的入账价值在扣除应交纳的所得税后,计入资本公积,即对接受捐赠的资产,不确认收入,不计入企业接受捐赠当期的利润总额;按照税法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资产,应将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确认为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纳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国税发(1999)1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捐赠税务处理的通知:
  一、企业接受的非货币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货物)捐赠,应按照合理价格估价计入有关资产项目,同时作为企业当年度收益,在弥补企业以前年度所发生的亏损后,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数额较大,企业一次性纳税有困难的,经企业申请,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平均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二、企业接受的货币捐赠,应一次性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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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7-08-16
按财务制度,固定资产的运保费是要并计固定资产原值的,作为这家企业来说,组成这台固定资产的价值就600万元,其中的550万元是别人赠送的,50万元是自己掏腰包贴进去的.而他们收入,确定也只有550万元,因为别人赠送给他们只有550万元,另外从他们自己口袋掏出去的50万元,并不形成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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